前政務司司長及另外三人涉賄賂及行為失當判囚最高七年半
2014年12月23日
一名前政務司司長、一間香港上巿公司的兩名高層人員及一名商人觸犯行為失當及賄賂罪行,涉及款項、無扺押貸款及單位租金共逾二千五百萬港元,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二 ) 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被判監最高七年半。
許仕仁,六十六歲,前政務司司長、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 積金局 ) 前行政總裁及行政會議前非官守議員,被判囚七年半,並受命須向香港政府歸還一千一百一十八萬二千港元。
郭炳江,六十三歲,新鴻基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 新鴻基地產 ) 聯席主席,及關雄生,六十四歲,商人,各被判監五年,而陳鉅源,六十八歲,新鴻基地產執行董事,則被判入獄六年。
郭炳江及陳鉅源亦各被判罰款五十萬港元,並分別被禁止擔任公司董事五年及六年。
法官麥機智在判刑時表示,高級官員並不只對香港政府負責,他們同時須向香港巿民負責。巿民期望他們以公眾利益而非個人私利行事。
法官稱,香港自七十年代起長期致力打擊貪污,香港巿民得知政府前第二把交椅收受賄賂,必然萬分失望。
法官續稱,此時此刻至為重要的是香港政府及商界必須維持及被視為保持廉潔。
許仕仁、郭炳江、陳鉅源及關雄生早前被陪審團裁定共五項罪名成立,即三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違反《普通法》;一項串謀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違反《普通法》及《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 條;及一項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4(1)(a) 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 條。
陪審團裁定許仕仁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名成立,指他於二○○○年六月七日至二○○三年八月十三日期間履行積金局行政總裁的公職過程中,故意作出不當行為,沒有向積金局申報或披露,或向積金局隱瞞他接受免租使用兩個單位,由忠誠財務有限公司 ( 忠誠財務 ) 提供的兩筆共二百四十萬港元無抵押貸款;及他與新鴻基地產及 / 或新鴻基地產代理有限公司 ( 新鴻基地產代理 ) 洽談一份顧問合約。忠誠財務及新鴻基地產代理同為新鴻基地產的附屬公司。
許仕仁、郭炳江、陳鉅源及關雄生同被裁定一項罪名成立,指他們於二○○五年三月一日至二○○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間,串謀使許仕仁履行政務司司長的公職過程中故意作出不當行為,即保持傾向優待新鴻基地產、其附屬或聯營公司、郭炳江、郭炳聯及 / 或陳鉅源,以換取多筆透過郭炳江、郭炳聯、陳鉅源及關雄生支付的八百五十萬港元款項。郭炳聯是項控罪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許仕仁又被裁定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名成立,指他於二○○五年六月三十日至二○○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間履行政務司司長的公職過程中,故意作出不當行為,即沒有向香港政府申報或披露,或向香港政府隱瞞他獲忠誠財務提供一筆三百萬港元無抵押貸款及該筆貸款多次獲每年延展還款期。
陪審團又裁定許仕仁、陳鉅源及關雄生另一項罪名成立,指身為政務司司長及行政會議非官守議員的許仕仁、陳鉅源及關雄生,於二○○五年六月三十日至二○○九年一月二十日期間,一同串謀由郭炳江、郭炳聯、陳鉅源及關雄生透過多筆付款而向許仕仁支付一千一百一十八萬二千港元的款項,作為許仕仁保持傾向優待新鴻基地產、其附屬或聯營公司、郭炳江、郭炳聯及 / 或陳鉅源的報酬。郭炳江及郭炳聯是項控罪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陪審團另裁定許仕仁餘下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名成立,指許仕仁於二○○七年七月一日至二○○九年一月二十日期間履行行政會議非官守議員的公職過程中,故意作出不當行為,即沒有向香港政府申報或披露,或向香港政府隱瞞他收取來自郭炳江、郭炳聯、陳鉅源及關雄生透過多筆付款而支付上述的一千一百一十八萬二千港元款項。
控方今日由 David Perry QC 及大律師謝華淵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韋理民、李慧兒及羅貝雯協助。
許仕仁,六十六歲,前政務司司長、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 積金局 ) 前行政總裁及行政會議前非官守議員,被判囚七年半,並受命須向香港政府歸還一千一百一十八萬二千港元。
郭炳江,六十三歲,新鴻基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 新鴻基地產 ) 聯席主席,及關雄生,六十四歲,商人,各被判監五年,而陳鉅源,六十八歲,新鴻基地產執行董事,則被判入獄六年。
郭炳江及陳鉅源亦各被判罰款五十萬港元,並分別被禁止擔任公司董事五年及六年。
法官麥機智在判刑時表示,高級官員並不只對香港政府負責,他們同時須向香港巿民負責。巿民期望他們以公眾利益而非個人私利行事。
法官稱,香港自七十年代起長期致力打擊貪污,香港巿民得知政府前第二把交椅收受賄賂,必然萬分失望。
法官續稱,此時此刻至為重要的是香港政府及商界必須維持及被視為保持廉潔。
許仕仁、郭炳江、陳鉅源及關雄生早前被陪審團裁定共五項罪名成立,即三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違反《普通法》;一項串謀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違反《普通法》及《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 條;及一項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4(1)(a) 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 條。
陪審團裁定許仕仁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名成立,指他於二○○○年六月七日至二○○三年八月十三日期間履行積金局行政總裁的公職過程中,故意作出不當行為,沒有向積金局申報或披露,或向積金局隱瞞他接受免租使用兩個單位,由忠誠財務有限公司 ( 忠誠財務 ) 提供的兩筆共二百四十萬港元無抵押貸款;及他與新鴻基地產及 / 或新鴻基地產代理有限公司 ( 新鴻基地產代理 ) 洽談一份顧問合約。忠誠財務及新鴻基地產代理同為新鴻基地產的附屬公司。
許仕仁、郭炳江、陳鉅源及關雄生同被裁定一項罪名成立,指他們於二○○五年三月一日至二○○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間,串謀使許仕仁履行政務司司長的公職過程中故意作出不當行為,即保持傾向優待新鴻基地產、其附屬或聯營公司、郭炳江、郭炳聯及 / 或陳鉅源,以換取多筆透過郭炳江、郭炳聯、陳鉅源及關雄生支付的八百五十萬港元款項。郭炳聯是項控罪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許仕仁又被裁定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名成立,指他於二○○五年六月三十日至二○○七年六月三十日期間履行政務司司長的公職過程中,故意作出不當行為,即沒有向香港政府申報或披露,或向香港政府隱瞞他獲忠誠財務提供一筆三百萬港元無抵押貸款及該筆貸款多次獲每年延展還款期。
陪審團又裁定許仕仁、陳鉅源及關雄生另一項罪名成立,指身為政務司司長及行政會議非官守議員的許仕仁、陳鉅源及關雄生,於二○○五年六月三十日至二○○九年一月二十日期間,一同串謀由郭炳江、郭炳聯、陳鉅源及關雄生透過多筆付款而向許仕仁支付一千一百一十八萬二千港元的款項,作為許仕仁保持傾向優待新鴻基地產、其附屬或聯營公司、郭炳江、郭炳聯及 / 或陳鉅源的報酬。郭炳江及郭炳聯是項控罪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陪審團另裁定許仕仁餘下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名成立,指許仕仁於二○○七年七月一日至二○○九年一月二十日期間履行行政會議非官守議員的公職過程中,故意作出不當行為,即沒有向香港政府申報或披露,或向香港政府隱瞞他收取來自郭炳江、郭炳聯、陳鉅源及關雄生透過多筆付款而支付上述的一千一百一十八萬二千港元款項。
控方今日由 David Perry QC 及大律師謝華淵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韋理民、李慧兒及羅貝雯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