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商人行賄警員今提堂

2015年5月22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一名商人,控告他涉嫌向一名警員提供利益,並協助和教唆該名警員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在政府電腦資料庫查取個人資料詳情及/或刑事紀錄。被告今日(星期五)在粉嶺裁判法院應訊。

鄭啓東,三十五歲,於星期三(五月二十日)被控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

被告另被控四項協助和教唆、慫使和促致一人取用電腦,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涉嫌違反《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61(1)(c)條。

被告今日毋須答辯。主任裁判官吳蕙芳將案件押後至本年六月十二日轉介區域法院答辯。

被告於案發時是一間車房的董事兼股東,並從事追收欠債活動。

貪污控罪指被告涉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免卻或解除一名警員須支付的一萬元的全部或部分義務或法律責任,作為該警員向被告泄露從香港政府電腦資料庫取得,多名人士的個人資料詳情及/或刑事紀錄的報酬。

另外三項控罪指被告涉嫌協助和教唆、慫使和促致該名警員三次取用香港警務處(警務處)的電腦系統,目的在於使被告不誠實地獲益。

餘下控罪指被告涉嫌以相同目的,協助和教唆、慫使和促致該名警員透過警務處系統取用運輸署的資料。

上述涉嫌罪行於二○一二年十一月六日至二○一三年一月十六日期間發生。

被告獲准以現金二萬元保釋,並受命不得騷擾控方證人及不准離開香港。

廉署早前接獲警務處轉介的貪污投訴。在調查有關案件期間,廉署獲得警務處及運輸署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陳德輝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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