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食集團前高層欺詐一百七十萬元合約罪成判囚兩年
2015年6月3日
一名飲食集團前行政總裁兼董事,以欺詐手段批出總值逾一百七十萬元的設計工程合約予其另一間公司,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三)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囚兩年。
廖傑民,五十三歲,株式會社有限公司(株式會社)前行政總裁兼董事,今日被裁定一項欺詐罪名成立,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法官祁士偉判刑時表示,被告隱瞞自己於為株式會社提供服務的公司的利益,是違反誠信,須判處監禁刑期。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是株式會社的行政總裁兼董事,該公司在香港共經營十八間食肆。
被告同時持有香港英菲柯斯設計有限公司(英菲柯斯)百分之三十的權益,該公司於二○○八年八月成立。
株式會社於二○○八年十月接受被告的建議,委託英菲柯斯為其食肆提供設計工程及服務。
於二○○八年十月至二○一一年九月期間,株式會社批出十三份合約及一項額外設計工作予英菲柯斯,總值逾一百七十萬元。株式會社並於合約完成後支付相關費用。
被告於二○○八年八月至二○一二年一月任職株式會社行政總裁兼董事期間,向公司董事局提交九份已簽署的利益申報表,惟被告沒有披露他作為英菲柯斯股東及董事所持有的利益。
若株式會社董事局知悉被告於英菲柯斯的利益,則會向其他承判商索取報價以比較價格,並且不會同意被告透過該等合約獲利。
株式會社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葉祖耀代表控方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麥秀慧協助。
廖傑民,五十三歲,株式會社有限公司(株式會社)前行政總裁兼董事,今日被裁定一項欺詐罪名成立,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
法官祁士偉判刑時表示,被告隱瞞自己於為株式會社提供服務的公司的利益,是違反誠信,須判處監禁刑期。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是株式會社的行政總裁兼董事,該公司在香港共經營十八間食肆。
被告同時持有香港英菲柯斯設計有限公司(英菲柯斯)百分之三十的權益,該公司於二○○八年八月成立。
株式會社於二○○八年十月接受被告的建議,委託英菲柯斯為其食肆提供設計工程及服務。
於二○○八年十月至二○一一年九月期間,株式會社批出十三份合約及一項額外設計工作予英菲柯斯,總值逾一百七十萬元。株式會社並於合約完成後支付相關費用。
被告於二○○八年八月至二○一二年一月任職株式會社行政總裁兼董事期間,向公司董事局提交九份已簽署的利益申報表,惟被告沒有披露他作為英菲柯斯股東及董事所持有的利益。
若株式會社董事局知悉被告於英菲柯斯的利益,則會向其他承判商索取報價以比較價格,並且不會同意被告透過該等合約獲利。
株式會社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葉祖耀代表控方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麥秀慧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