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男子涉三千一百五十萬元信用證欺詐案今提堂
2015年6月5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一名公司東主,控告他涉嫌以虛假商業發票,誘使五間銀行向一間貿易公司,批出十九筆共約三千一百五十萬元的信用證貸款。被告今日(星期五)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
黃承強,六十六歲,森普電器公司(森普)獨資東主,於星期三(六月三日)被控十九項罪名,包括五項使用虛假文書,涉嫌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73條,以及十四條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涉嫌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74條。
被告今日毋須答辯。主任裁判官錢禮將案件押後至本年六月二十六日轉介區域法院答辯。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其後揭發上述涉嫌罪行。
被告於案發時是森普的獨資東主。
其中五項控罪指被告涉嫌知道或相信知道,五份由森普發出的商業發票為虛假文書,而使用該等文書意圖誘使兩間銀行接受它們為真文書。
餘下項控罪指被告涉嫌知道或相信知道,十四份由森普發出的商業發票的副本為虛假文書,而使用該等文書副本意圖誘使另外三間銀行接受它們為真文書的副本。
該五間銀行據報因而向該貿易公司批出共約三千一百五十萬元的信用證貸款。
上述涉嫌罪行於二○○五年十一月至二○○八年九月期間發生。
被告獲准以現金十萬元保釋,並受命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及不准離開香港。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洪俊傑代表出庭。
黃承強,六十六歲,森普電器公司(森普)獨資東主,於星期三(六月三日)被控十九項罪名,包括五項使用虛假文書,涉嫌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73條,以及十四條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涉嫌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74條。
被告今日毋須答辯。主任裁判官錢禮將案件押後至本年六月二十六日轉介區域法院答辯。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其後揭發上述涉嫌罪行。
被告於案發時是森普的獨資東主。
其中五項控罪指被告涉嫌知道或相信知道,五份由森普發出的商業發票為虛假文書,而使用該等文書意圖誘使兩間銀行接受它們為真文書。
餘下項控罪指被告涉嫌知道或相信知道,十四份由森普發出的商業發票的副本為虛假文書,而使用該等文書副本意圖誘使另外三間銀行接受它們為真文書的副本。
該五間銀行據報因而向該貿易公司批出共約三千一百五十萬元的信用證貸款。
上述涉嫌罪行於二○○五年十一月至二○○八年九月期間發生。
被告獲准以現金十萬元保釋,並受命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及不准離開香港。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洪俊傑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