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名車輛測試員偽造路上使用證明書判監最高五個月
2015年6月16日
一間車輛測試中心的十一名現職及前任認可車輛測試員,串謀偽造私家車及輕型貨車的車輛宜於道路上使用證明書(「證明書」),被廉政公署拘控。各被告今日(星期二)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最高五個月。
其中一名被告李健明,四十八歲,大昌貿易行汽車服務中心有限公司(大昌汽車)現職認可車輛測試員,被判囚五個月。
另外十名被告為陳耀強,五十一歲;鄧紹光,五十三歲;陳文寶,四十三歲;梁展鴻,四十四歲;梁永輝,三十八歲;盧志雄,五十一歲;馬文聰,四十七歲;羅國森,四十一歲;林錫華,五十歲,同為大昌汽車現職認可車輛測試員;及陳志偉,四十六歲,大昌汽車前任認可車輛測試員。他們各被判入獄三個月。
法官葉佐文在判刑時指出,被告違反誠信,所犯罪行嚴重,而且案件涉及公眾利益,因此必須判處監禁。
各被告早前同承認一項串謀偽造文件罪名,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71條及第159A條。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其後揭發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根據《道路交通條例》,所有車齡六年或以上的私家車及重量不超過一點九噸的輕型貨車每年均須接受檢驗,並由認可車輛測試員代表車輛測試中心發出「證明書」予車主作牌照續期之用。
案情透露,各被告於案發時同為大昌汽車的認可車輛測試員,任職於九龍灣的車輛測試中心。該中心為運輸署指定可為私家車及輕型貨車每年就宜於道路上使用進行檢驗。
案情指出,各被告於二○○七年三月十二日至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期間,依從一名服務經理及兩名管工的指示,對一些由不同車房交來的車輛給予較寬鬆處理並通過檢驗,藉此取得更多生意。
當有關車輛無法通過制動或廢氣排放測試時,各被告使用其他車輛的測試結果作為未能通過測試車輛的檢驗結果。
各被告隨即向車主發出虛假「證明書」,指稱有關車輛宜於道路上使用及符合《道路交通條例》,使有關車主藉使用該等「證明書」向運輸署作牌照續期之用。
運輸署及「大昌汽車」管理層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王寶榮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鄧展超協助。
其中一名被告李健明,四十八歲,大昌貿易行汽車服務中心有限公司(大昌汽車)現職認可車輛測試員,被判囚五個月。
另外十名被告為陳耀強,五十一歲;鄧紹光,五十三歲;陳文寶,四十三歲;梁展鴻,四十四歲;梁永輝,三十八歲;盧志雄,五十一歲;馬文聰,四十七歲;羅國森,四十一歲;林錫華,五十歲,同為大昌汽車現職認可車輛測試員;及陳志偉,四十六歲,大昌汽車前任認可車輛測試員。他們各被判入獄三個月。
法官葉佐文在判刑時指出,被告違反誠信,所犯罪行嚴重,而且案件涉及公眾利益,因此必須判處監禁。
各被告早前同承認一項串謀偽造文件罪名,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71條及第159A條。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其後揭發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根據《道路交通條例》,所有車齡六年或以上的私家車及重量不超過一點九噸的輕型貨車每年均須接受檢驗,並由認可車輛測試員代表車輛測試中心發出「證明書」予車主作牌照續期之用。
案情透露,各被告於案發時同為大昌汽車的認可車輛測試員,任職於九龍灣的車輛測試中心。該中心為運輸署指定可為私家車及輕型貨車每年就宜於道路上使用進行檢驗。
案情指出,各被告於二○○七年三月十二日至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期間,依從一名服務經理及兩名管工的指示,對一些由不同車房交來的車輛給予較寬鬆處理並通過檢驗,藉此取得更多生意。
當有關車輛無法通過制動或廢氣排放測試時,各被告使用其他車輛的測試結果作為未能通過測試車輛的檢驗結果。
各被告隨即向車主發出虛假「證明書」,指稱有關車輛宜於道路上使用及符合《道路交通條例》,使有關車主藉使用該等「證明書」向運輸署作牌照續期之用。
運輸署及「大昌汽車」管理層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王寶榮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鄧展超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