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承認就申請龕位行賄公職人員

2015年6月16日

一名婦人為其已故外祖母申請靈灰龕位時,向兩名政府部門職員行賄共二萬三千三百多元,以及使用一封虛假的身分證明信件,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二)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控罪。

盧慧儀,七十歲,承認三項罪名,即兩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1)(a)條,及一項使用虛假文書,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73條。

暫委裁判官王證瑜將案件押後至本年七月二日判刑,以待被告的背景報告。被告獲准以現金二千元保釋。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為其已故外祖母向食物環境衞生署(食環署)申請靈灰龕位。被告須向入境事務處(入境處)申請證明文件,證實已故人士具備香港居民身分,以支持其靈灰龕位申請。

被告於二○一四年五月七日向入境處為其已故外祖母遞交一份「登記事項證明書申請表 – 有關已故人士」。入境處一名文書主任其後發信通知被告,該處並無其外祖母的登記資料。

該名文書主任於同年八月二十五日收到被告一封信件,內附一張由被告本人簽署,面額三千八百五十元的支票。被告在信中稱,支票是給予該名文書主任,以協助尋找其已故外祖母的紀錄。支票的款額是處理有關申請行政費用的十倍。

案情透露,被告於八月二十五日又致電食環署一名助理場地經理,要求延長其遞交申請已故外祖母龕位的期限。

該名助理場地經理在回覆時拒絕被告的要求,並告知被告八月二十六日是遞交申請的最後限期,因為有關龕位的編配將於九月十一日透過電腦抽籤進行,而食環署在抽籤日期前需約兩星期時間去處理所有申請。

不過,被告表示已準備一張劃線支票以向他表示謝意。該名助理場地經理於翌日向其上司報告此事。

該名助理場地經理於八月二十七日收到一個信封,內裡有一張由被告簽署而抬頭人只寫上該名助理場地經理姓氏,面額為一萬九千四百五十元的個人支票。另外,還有一封由被告書寫的信件稱支票的款項是申請費用的五倍。

案情又透露,被告於八月三十日利用一封看來是由該名入境處文書主任發出的信件,註明其外祖母是一張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證的持有人。不過,該名文書文任證實她從未發出該封信件。

廉署早前接獲食環署轉介的貪污投訴,廉署調查案件期間獲得食環署及入境處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檢控官許熙晴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于伯章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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