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串謀偽造路上使用證明書判囚最高兩年
2015年6月18日
三名汽車服務公司前任及現任職員,串謀偽造私家車及輕型貨車的車輛宜於道路上使用證明書,被廉政公署拘控。各被告今日(星期四)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最高兩年。
龍偉興,三十六歲,大昌貿易行汽車服務中心有限公司(大昌汽車) 服務經理,被判囚兩年。廖燊雄,六十一歲,大昌汽車前主管,被判入獄六個月,而陳渭鏘,五十四歲,大昌汽車主管,則被判監十個月。
法官葉佐文在判刑時斥責各被告破壞驗車制度,而龍偉興身為服務經理須負最大責任。法官續稱,法庭必須判處各被告入獄以示阻嚇。
廖燊雄早前承認一項串謀偽造文件罪名成立,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71條及第159A條,而龍偉興及陳渭鏘則同被裁定同一罪名成立。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後揭發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三名被告於案發時是大昌汽車的職員,同任職於九龍灣的車輛測試中心。該中心為運輸署指定可為私家車及輕型貨車就宜於道路上使用進行年度檢驗。龍是該中心服務經理及負責人,而廖及陳則為中心主管。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所有車齡六年或以上的私家車及重量不超過一點九噸的輕型貨車,每年均須在運輸署指定的車輛測試中心接受宜於道路上使用檢驗。
每輛在車輛測試中心通過測試的車輛,均獲認可車輛測試員代表車輛測試中心發出證明書,以便車主續牌之用。
案情指出,各被告於二○○七年三月十二日至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期間,指示十一名認可車輛測試員及其他人士,對一些由不同車房交來的車輛給予較寬鬆處理,藉此取得更多生意。
當有關車輛無法通過制動或廢氣排放測試時,有關認可車輛測試員使用其他車輛的測試結果作為未能通過測試車輛的檢驗結果。
認可車輛測試員隨即向車主發出虛假「證明書」,指稱有關車輛宜於道路上使用及符合《道路交通條例》,使有關車主藉使用該等「證明書」向運輸署作牌照續期之用。
運輸署及「大昌汽車」管理層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王寶榮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鄧展超協助。
龍偉興,三十六歲,大昌貿易行汽車服務中心有限公司(大昌汽車) 服務經理,被判囚兩年。廖燊雄,六十一歲,大昌汽車前主管,被判入獄六個月,而陳渭鏘,五十四歲,大昌汽車主管,則被判監十個月。
法官葉佐文在判刑時斥責各被告破壞驗車制度,而龍偉興身為服務經理須負最大責任。法官續稱,法庭必須判處各被告入獄以示阻嚇。
廖燊雄早前承認一項串謀偽造文件罪名成立,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71條及第159A條,而龍偉興及陳渭鏘則同被裁定同一罪名成立。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舉報,調查後揭發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三名被告於案發時是大昌汽車的職員,同任職於九龍灣的車輛測試中心。該中心為運輸署指定可為私家車及輕型貨車就宜於道路上使用進行年度檢驗。龍是該中心服務經理及負責人,而廖及陳則為中心主管。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所有車齡六年或以上的私家車及重量不超過一點九噸的輕型貨車,每年均須在運輸署指定的車輛測試中心接受宜於道路上使用檢驗。
每輛在車輛測試中心通過測試的車輛,均獲認可車輛測試員代表車輛測試中心發出證明書,以便車主續牌之用。
案情指出,各被告於二○○七年三月十二日至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期間,指示十一名認可車輛測試員及其他人士,對一些由不同車房交來的車輛給予較寬鬆處理,藉此取得更多生意。
當有關車輛無法通過制動或廢氣排放測試時,有關認可車輛測試員使用其他車輛的測試結果作為未能通過測試車輛的檢驗結果。
認可車輛測試員隨即向車主發出虛假「證明書」,指稱有關車輛宜於道路上使用及符合《道路交通條例》,使有關車主藉使用該等「證明書」向運輸署作牌照續期之用。
運輸署及「大昌汽車」管理層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王寶榮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鄧展超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