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就匯款行賄銀行職員判囚五個月

2015年7月10日

一名商人行賄一名銀行職員,以利便存入一筆匯款,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五)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入獄五個月。

張榮木,七十五歲,Gold Power Enterprises Holdings Inc.(Gold Power)董事兼股東,早前被裁定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

裁判官朱仲強判刑時指,本貪污案的案情嚴重,法庭十分重視。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為 Gold Power 的董事兼股東。他亦是該公司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滙豐)開設銀行戶口的唯一授權簽署人。

被告於去年五月二十八日前往中環滙豐總行中小企中心,該銀行一名助理副總裁在其辦公室接待被告。

被告向助理副總裁表示,他預期會在 Gold Power 的戶口收到一筆巨額匯款,而該匯款的百分之七十五金額會被提取。

案情透露,被告承諾,如助理副總裁同意提供協助,以便有關匯款存入戶口,他會把匯款餘下百分之二十五金額中的一部分給予助理副總裁。

被告又向助理副總裁出示一份文件的副本,有關文件顯示一份價值一百八十億歐元的合約,而被告作為收款人可獲得該合約價值的百分之四。助理副總裁拒絕被告的提議。

滙豐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方漢權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莊國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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