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長承認未經許可索取收受貸款及詐騙涉款十三萬元

2015年8月25日

一名警長未經許可向六名警員索取及接受貸款並詐騙款項共約十三萬元,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二)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

丘俊傑,四十歲,承認九項罪名,即七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及兩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

被告另承認一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而被告另外一項相類罪名,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暫委裁判官梁榮宗將案件押後至本年九月七日判刑,以待被告的背景報告,並將被告還押懲教署看管。

裁判官明言警告,由於被告所干犯的罪行性質嚴重,無可避免會判處監禁。

廉署早前接獲警方轉介的貪污投訴。調查其後揭發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為警長,曾駐守不同警區。二○一二年十一月,被告駐守港島總區警察機動部隊。他於二○一三年八月被派駐中區一個巡邏小隊,並於二○一四年三月起駐守中區一個調查隊。

被告於二○一二年十一月致電一名駐守警察機動部隊的警員,訛稱其姊急需金錢進行化療以治療癌症,要求借一筆六萬元的貸款。由於該警員未能籌得款項,被告建議有關警員向某間銀行借貸。該警員相信被告真正需要金錢,遂向有關銀行貸款六萬元,並將貸款全數借給被告。

被告於二○一二年十二月收到該筆款項後,以其中四萬元購買一部相機、歸還款項予兩名女子及一間銀行,又將一萬五千元轉帳至其在香港賽馬會的戶口,以投注足球賽事。他將餘額存入其銀行戶口,但從未給予其姊任何金錢作化療之用。

案情又透露,被告於二○一三年五月至八月期間,未經許可從駐守中區巡邏小隊的兩名警員及一名女警員,以及西區特別職務隊一名警員,收取七筆共五萬八千一百元的貸款。

被告是該三名駐守上述中區巡邏小隊的警員的直屬上司,而該名西區特別職務隊的警員向警察儲蓄互助社申請貸款,然後將款項借給被告。

被告於二○一三年八月及二○一四年三月,分別向上述中區巡邏小隊其中一名警員及另一名隸屬中區調查隊的下屬警員,索取共一萬一千元貸款。該兩名警員均拒絕其要求。

警方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張嫻珠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蔡國良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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