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廠經營者承認就船牌申請偽造文件候判

2015年9月17日

一名本地船廠經營者製造虛假文件,誘使海事處接受它們為真確及批准相關船隻牌照申請,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四)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

蔡文佳,五十二歲,森興中西船廠(森興)經營者,承認四項偽造罪名,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71條。

主任裁判官錢禮將案件押後至本月三十日判刑,以待被告的背景報告。被告還押懲教署看管。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其後揭發上述偽造罪行。

案情透露,《漁業保護(修訂)條例》於二○一二年通過後,只有經漁農自然護理署註冊的船隻方可在香港水域進行商業捕魚活動。

船隻必須於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前已領有海事處發出的有效擁有權證明書及運作牌照,或取得原則上批准通知書。

凡申請擁有權證明書及運作牌照,申請人必須向海事處提供所需文件,包括船隻的購買證明,例如船廠發出的服務收據或建造證明書。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是森興經營者,而森興乃從事造船業務。向森興購買船隻的買家均會獲發服務收據及建造證明書。

一名中介人於二○一三年兩次到訪森興的辦事處,要求被告發出兩套服務收據及建造證明書,看似顯示兩名男子曾向森興各以五萬六千元購買一艘玻璃纖維船隻。

該中介人向被告提供有關船隻的規格,並表示該服務收據及建造證明書將被用作向海事處申請船隻牌照之用。

雖然森興並沒有向該中介人或該兩名男子出售船隻,他仍然先後發出虛假兩套服務收據及建造證明書,並向中介人每套收取四百元。

二○一三年八月十九日及二十日,該兩名男子有關擁有權證明書及運作牌照的申請書分別被呈交至海事處,當中附有該虛假服務收據及建造證明書。兩份申請其後均獲批准。

假如海事處知道涉案的文件屬虛假,便不會推薦或批准有關申請。

海事處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卓偉基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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