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法團主席涉清潔服務貪污判囚

2015年9月25日

一名私人住宅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前主席,就繼續聘用該大廈的清潔承辦商索賄及收賄,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五)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判入獄五個星期。

楊江藝,四十四歲,崇華閣業主立案法團前主席,被暫委裁判官王證瑜命令須向該法團歸還二千四百元作為賠償。

被告早前被裁定四項罪名成立,即兩項代理人索取利益及兩項代理人接受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a)條。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為土瓜灣私人住宅大廈崇華閣業主立案法團主席。自二○一一年七月起,賀南生獲該法團聘用為崇華閣提供清潔服務。

該法團於法定最低工資修訂後通過決議,把賀的清潔費由每月三千四百元增加至三千八百元,生效期為二○一三年六月。

該法團於一個月後亦通過決議,終止讓被告就其法團主席職務領取每月三百元津貼。

賀其後應楊的邀約在一間餐廳會面。會面期間,楊向賀表示他不會再向法團領取每月津貼,並要求賀每月向他支付四百元以代替該津貼。

賀相信楊是在向他索取金錢,而楊有權終止他的服務,賀遂同意其要求。賀於二○一三年八月至二○一四年三月期間先後兩次各支付一千二百元現金予楊。

案情透露,楊於二○一四年四月向賀表示,他已出售其崇華閣的物業,不久便辭去法團的職務。楊當時向賀索取四千元,作為把崇華閣的清潔工作永久判給賀的報酬。

楊向賀保證,如果賀將來失去崇華閣的清潔工作,他會把四千元退還給賀。不過,賀拒絕了楊的要求。

賀,五十二歲,亦因案件而被廉署落案起訴,早前承認一項罪名,即向楊提供一千二百元賄款,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b)條,而控方則對他另一項相類罪名不提證供起訴。他於本月十四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囚兩個月,緩刑十八個月。

崇華閣法團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曾藹琪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陳志堅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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