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二人疑涉四十萬元錄像製作合約詐騙案今提堂
2015年11月5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一名香港數碼港管理有限公司(數碼港公司)前助理經理及一名錄像製作公司東主,控告他們就批出總值共逾四十萬元的錄像製作服務合約時涉嫌詐騙。被告今日(星期四)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
潘樂欣,三十九歲,數碼港公司前助理經理,及何志光,五十五歲,錄像工廠獨資東主,於星期二(十一月三日)同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名,涉嫌違反普通法。潘另被控一項欺詐罪名,涉嫌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1)條。
被告否認控罪。裁判官溫紹明將案件押後至本年十二月十七日進行預審。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其後揭發上述涉嫌罪行。
潘於案發時獲數碼港公司僱用為其科技中心的助理經理,其職責包括尋找承辦商協助該科技中心製作電影及錄像。何則為錄像工廠的獨資東主,錄像工廠是一間專門從事錄像製作的公司。
其中一項控罪指潘及何涉嫌於二○一三年二月一日至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期間,一起串謀詐騙數碼港公司的職員,即製造錄像工廠以外的承辦商發出的虛假錄像製作服務報價單,向數碼港公司遞交該些虛假報價單當作真確的報價單並附上錄像工廠的報價單,以及訛稱錄像工廠均真確地為出價最低的競投公司。
潘及何涉嫌以上述手法致使及誘使數碼港公司的職員批准將二十五份錄像製作服務合約判給錄像工廠,並放棄一筆總額為三十三萬五千二百元的款項,即該等合約的合約價。
另一項控罪指潘涉嫌於二○一三年十二月一日至二○一四年九月一日期間向數碼港公司的職員訛稱,由一名自由攝影師以外的承辦商遞交的報價單為真確的報價單,而該名自由攝影師均真確地為出價最低的競投人。
潘涉嫌意圖詐騙而誘使數碼港公司的職員批准將十五份錄像製作服務合約判給該名自由攝影師,並放棄一筆總額為七萬七千元的款項,即該等合約的合約價。
潘及何各獲准以現金二萬元保釋,並受命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任何控方證人。
數碼港公司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南慧欣代表出庭。
潘樂欣,三十九歲,數碼港公司前助理經理,及何志光,五十五歲,錄像工廠獨資東主,於星期二(十一月三日)同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名,涉嫌違反普通法。潘另被控一項欺詐罪名,涉嫌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1)條。
被告否認控罪。裁判官溫紹明將案件押後至本年十二月十七日進行預審。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調查其後揭發上述涉嫌罪行。
潘於案發時獲數碼港公司僱用為其科技中心的助理經理,其職責包括尋找承辦商協助該科技中心製作電影及錄像。何則為錄像工廠的獨資東主,錄像工廠是一間專門從事錄像製作的公司。
其中一項控罪指潘及何涉嫌於二○一三年二月一日至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期間,一起串謀詐騙數碼港公司的職員,即製造錄像工廠以外的承辦商發出的虛假錄像製作服務報價單,向數碼港公司遞交該些虛假報價單當作真確的報價單並附上錄像工廠的報價單,以及訛稱錄像工廠均真確地為出價最低的競投公司。
潘及何涉嫌以上述手法致使及誘使數碼港公司的職員批准將二十五份錄像製作服務合約判給錄像工廠,並放棄一筆總額為三十三萬五千二百元的款項,即該等合約的合約價。
另一項控罪指潘涉嫌於二○一三年十二月一日至二○一四年九月一日期間向數碼港公司的職員訛稱,由一名自由攝影師以外的承辦商遞交的報價單為真確的報價單,而該名自由攝影師均真確地為出價最低的競投人。
潘涉嫌意圖詐騙而誘使數碼港公司的職員批准將十五份錄像製作服務合約判給該名自由攝影師,並放棄一筆總額為七萬七千元的款項,即該等合約的合約價。
潘及何各獲准以現金二萬元保釋,並受命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任何控方證人。
數碼港公司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南慧欣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