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人員未經許可收受五十三萬元汽車罪成判囚
2015年11月9日
一名香港海關(海關)人員未經許可從一名商人收受一輛價值五十三萬多元的汽車,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一)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囚三個月。
林銳強,四十六歲,海關高級關員,今日被裁定一項身為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
裁判官周至偉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時稱,他並不接受一名辯方證人前後矛盾的證供。該辯方證人曾聲稱,被告用以支付買車的五十三萬多元支票乃來自土地交易的收益。
裁判官又命令被告須於一年內分期向香港政府賠償五十三萬多元。
裁判官批准被告的申請,准許他以現金二萬元保釋外出,等候就定罪提出上訴。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是隸屬海關有組織罪案調查科的高級關員。
被告於二○一三年八月初向一間汽車公司購買一輛德國品牌二手汽車。他於二○一三年八月六日接受一名商人提供的利益,即一筆五十三萬多元款項,將被告就購買該輛汽車而須向有關汽車公司支付該筆款項的義務或法律責任予以解除。
被告從沒有向海關申請或取得批准而接受該名商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利益。
海關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招秉茵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鄭祝儂協助。
林銳強,四十六歲,海關高級關員,今日被裁定一項身為訂明人員接受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
裁判官周至偉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時稱,他並不接受一名辯方證人前後矛盾的證供。該辯方證人曾聲稱,被告用以支付買車的五十三萬多元支票乃來自土地交易的收益。
裁判官又命令被告須於一年內分期向香港政府賠償五十三萬多元。
裁判官批准被告的申請,准許他以現金二萬元保釋外出,等候就定罪提出上訴。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是隸屬海關有組織罪案調查科的高級關員。
被告於二○一三年八月初向一間汽車公司購買一輛德國品牌二手汽車。他於二○一三年八月六日接受一名商人提供的利益,即一筆五十三萬多元款項,將被告就購買該輛汽車而須向有關汽車公司支付該筆款項的義務或法律責任予以解除。
被告從沒有向海關申請或取得批准而接受該名商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利益。
海關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招秉茵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鄭祝儂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