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披露廉署調查違反《防止賄賂條例》判刑
2015年11月17日
一名保險代理向一名汽車經紀披露廉政公署調查的細節,違反《防止賄賂條例》,被廉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二)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刑。
江富美,五十三歲,被裁判官李紹豪判處須履行一百五十小時社會服務。
裁判官在判刑時表示,《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的理念是保障廉署的調查工作及受查人士的利益,公眾不能輕視與干犯有關罪行。
裁判官續稱,考慮到被告認罪而且真心有悔意,故判處她須履行社會服務令。
被告早前承認一項披露廉政公署調查細節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為一間保險公司的保險代理,一名汽車經紀間中將客戶轉介給她。
廉署於二○一四年三月接獲貪污投訴,指一名警務人員可能從某紀律部隊宿舍餐廳一名廚師接受利益,作為替該廚師取得該宿舍泊車證的報酬。
廉署調查發現,該名警務人員於二○一四年及二○一五年分別為兩部以自己的名義登記的汽車申請泊車證。被告透過該汽車經紀轉介而處理該兩部汽車的保單。
一名廉署人員於二○一四年九月接觸被告,以調查該兩部汽車保險費的繳付詳情,並向被告解釋廉署正在調查一宗貪污投訴。
該名廉署人員提醒被告調查內容必須保密,否則她會因為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而被檢控。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至十二月十日期間,該名廉署人員進行調查時五次接觸被告,每次均有提醒被告《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有關保密的條款。
電話通話紀錄顯示,有關警務人員、廚師、被告及汽車經紀曾於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多次互相通話。
案情透露,廉署人員於二○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進行一項行動,檢取了有關警務人員及廚師的手提電話。
經檢驗儲存於兩人手提電話的訊息,發現有關警務人員及廚師的對話內容涉及廉署向被告進行的調查。
被告於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被拘捕。她於警誡下接受會見時承認,因好奇廉署有否接觸該汽車經紀而向他披露有關調查。
控方今日由檢控官許熙晴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潘康盈協助。
江富美,五十三歲,被裁判官李紹豪判處須履行一百五十小時社會服務。
裁判官在判刑時表示,《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的理念是保障廉署的調查工作及受查人士的利益,公眾不能輕視與干犯有關罪行。
裁判官續稱,考慮到被告認罪而且真心有悔意,故判處她須履行社會服務令。
被告早前承認一項披露廉政公署調查細節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為一間保險公司的保險代理,一名汽車經紀間中將客戶轉介給她。
廉署於二○一四年三月接獲貪污投訴,指一名警務人員可能從某紀律部隊宿舍餐廳一名廚師接受利益,作為替該廚師取得該宿舍泊車證的報酬。
廉署調查發現,該名警務人員於二○一四年及二○一五年分別為兩部以自己的名義登記的汽車申請泊車證。被告透過該汽車經紀轉介而處理該兩部汽車的保單。
一名廉署人員於二○一四年九月接觸被告,以調查該兩部汽車保險費的繳付詳情,並向被告解釋廉署正在調查一宗貪污投訴。
該名廉署人員提醒被告調查內容必須保密,否則她會因為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而被檢控。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至十二月十日期間,該名廉署人員進行調查時五次接觸被告,每次均有提醒被告《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有關保密的條款。
電話通話紀錄顯示,有關警務人員、廚師、被告及汽車經紀曾於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多次互相通話。
案情透露,廉署人員於二○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進行一項行動,檢取了有關警務人員及廚師的手提電話。
經檢驗儲存於兩人手提電話的訊息,發現有關警務人員及廚師的對話內容涉及廉署向被告進行的調查。
被告於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被拘捕。她於警誡下接受會見時承認,因好奇廉署有否接觸該汽車經紀而向他披露有關調查。
控方今日由檢控官許熙晴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潘康盈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