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鄉郊代表選舉選民涉嫌「賄選」

2015年11月18日

廉政公署今日(星期三)落案起訴一名二○一五年鄉郊代表選舉登記選民,控告她涉嫌收受一筆二千元賄款,在該選舉中投票予某候選人及令其母親投票予同一候選人。

何靜宜,二十七歲,無業,被控兩項罪名,即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涉嫌分別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1(1)(e)條及第11(1)(g)條。

被告將於明日(星期四)在屯門裁判法院答辯。

被告於案發時為元朗十八鄉黃坭墩村的原居民。她是二○一五年黃坭墩鄉郊代表(原居民代表)選舉的登記選民。

其中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一五年一月十七日,在該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即接受二千元作為她投票予某候選人的誘因。

另一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同日在該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即接受該二千元作為令其母親投票予同一候選人的誘因。

被告已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明日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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