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會前僱員串謀詐騙馬會被判入獄
2000年1月10日
兩名香港賽馬會 ( 馬會 ) 前僱員及兩名女子,串謀詐騙馬會宣傳影片製作費用及盜用馬會經費,較早時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 ( 星期一 ) 在東區法院被判入獄。
四名被告為:萬多明,四十七歲,及劉國強,三十五歲,兩人分別為馬會視聽傳播組的前影視製作經理及高級視聽製作導演;周淑儀,三十五歲,自由撰稿員及楊慧芳,三十一歲,「先力電影器材有限公司」 ( 下稱「先力」 ) 助理總經理。
萬、劉及周較早時同被裁定一項罪名成立,控罪指他們於九六年一月至十二月期間,串謀詐騙馬會,即不誠實地向馬會聲稱周所提供的撰稿服務費用為一萬五千元。
另外,萬、劉及楊被控於九六年六月串謀詐騙馬會,即聲稱一筆五千九百一十元的款項,為向「先力」租借設備的費用,亦被判罪名成立。
萬及劉今日各被判監六個月,而周及楊則各被判入獄三個月,緩刑一年,四名被告同時各須繳付五千元堂費。
案情透露:馬會視聽傳播組於九六年初被指派為電話投注部製作一套宣傳影片,製作費為三萬元,其中一萬五千元為撰稿費。
萬、劉及周議定將撰稿的實際開支誇大約六千元,由萬及劉據為己有。萬及劉並答應給予周一千五百元,以補償她因該項工作的收入而需繳交的稅款。
另外,萬及劉於九六年初亦被指派替馬會人事部製作一套招聘短片,費用預算為二萬元。
萬及劉以欺詐手段將製作短片費用剩餘的五千九百一十元向「先力」購買影視器材。
楊慧芳則偽造租賃單據及發票,顯示馬會曾向「先力」租借設備,以掩飾三人盜用馬會經費。
廉署較早時接獲一項貪污舉報,指萬及劉曾收受賄款,作為批出馬會工作合約的報酬,廉署遂展開調查。調查發現有關貪污指控並不成立。
廉署於調查期間獲馬會全力協助。
大律師鄭淑儀今日代表控方出庭,由廉署人員梅廣聲協助。
四名被告為:萬多明,四十七歲,及劉國強,三十五歲,兩人分別為馬會視聽傳播組的前影視製作經理及高級視聽製作導演;周淑儀,三十五歲,自由撰稿員及楊慧芳,三十一歲,「先力電影器材有限公司」 ( 下稱「先力」 ) 助理總經理。
萬、劉及周較早時同被裁定一項罪名成立,控罪指他們於九六年一月至十二月期間,串謀詐騙馬會,即不誠實地向馬會聲稱周所提供的撰稿服務費用為一萬五千元。
另外,萬、劉及楊被控於九六年六月串謀詐騙馬會,即聲稱一筆五千九百一十元的款項,為向「先力」租借設備的費用,亦被判罪名成立。
萬及劉今日各被判監六個月,而周及楊則各被判入獄三個月,緩刑一年,四名被告同時各須繳付五千元堂費。
案情透露:馬會視聽傳播組於九六年初被指派為電話投注部製作一套宣傳影片,製作費為三萬元,其中一萬五千元為撰稿費。
萬、劉及周議定將撰稿的實際開支誇大約六千元,由萬及劉據為己有。萬及劉並答應給予周一千五百元,以補償她因該項工作的收入而需繳交的稅款。
另外,萬及劉於九六年初亦被指派替馬會人事部製作一套招聘短片,費用預算為二萬元。
萬及劉以欺詐手段將製作短片費用剩餘的五千九百一十元向「先力」購買影視器材。
楊慧芳則偽造租賃單據及發票,顯示馬會曾向「先力」租借設備,以掩飾三人盜用馬會經費。
廉署較早時接獲一項貪污舉報,指萬及劉曾收受賄款,作為批出馬會工作合約的報酬,廉署遂展開調查。調查發現有關貪污指控並不成立。
廉署於調查期間獲馬會全力協助。
大律師鄭淑儀今日代表控方出庭,由廉署人員梅廣聲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