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總領事館職員受賄被判入獄

2000年1月11日

一名駐港澳洲駐港總領事館本地僱員,收受二萬元以協助一名女子移民澳洲與家人團聚,今日 ( 星期二 ) 在東區法院被判入獄六個月。

黎俊傑,四十五歲,澳洲總領事館審批人員,承認一項罪名,指其於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向陳嘉韻收受二萬元賄款,作為加速處理陳的移民澳洲申請的報酬。

裁判官簡達仁在宣判時稱,被告所犯的罪行嚴重,而判刑已考慮他承認控罪。

案情透露: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六日,黎接見欲申請移民澳洲與家人團聚的陳,並向陳稱澳洲總領事館曾接獲一封信件,而該信件可能影響她成功申請移民的機會。黎又向陳索取二萬元,作為毀滅該信件的報酬。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八日,陳與被告在廉署人員監視下會面。期間,被告再度向陳索取上述款項,並答應毀滅有關信件;陳於是將二萬元交予被告。

廉署人員隨即將被告拘捕。

廉署獲澳洲總領事館全力協助調查此案。

廉署人員陳家明今日代表控方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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