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庭拒絕法庭執達助理上訴申請

2000年1月19日

一名法庭執達助理利用載有虛假資料的法庭傳票,訛稱曾嘗試送達該等傳票,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被告今日 ( 星期三 ) 申請上訴被終審法院拒絕。

吳志堅,三十七歲,較早前在裁判署被判五項罪名成立,其中三項指其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至一九九七年五月期間,利用載有虛假聲明的文件詐騙司法機構,及兩項指其就送達傳票工作捏造申請交通費紀錄,並於九九年五月被判入獄四個月,緩刑一年。

裁判官在判刑時曾指出,被告欺騙政府和市民,其罪行背棄公眾及政府對他的信任。

吳其後提出多項理由向上訴法庭上訴,包括指控在廉署調查期間遭受不公平對待。但法官貝珊在判決時稱,被告對廉署所作的指控全無證據。

吳今日以相類理由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法官烈顯倫、沈澄及鮑致金一致拒絕其申請。

高級政府律師李運騰今日代表控方出庭,由廉署人員姚詠慧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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