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警察通訊員承認受賄洩露警方資料
2000年2月11日
一名高級警察通訊員今日 ( 星期五 ) 在區域法院提堂時,承認收受四萬二千元賄款,向記者洩露警方機密的資料。
楊啟興,四十六歲,承認六項罪名,指他於九七年至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期間,收受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記者劉江群的賄款,作為向他提供警方調查資料的報酬。
法庭亦被要求須考慮楊在上述期間以相同理由收受另外十二萬四千元賄款。
劉,四十七歲,及曾炳霖,五十一歲,今日提堂時分別否認二十二項及十二項罪名。
法官韓敬善押後楊的判刑,並將他還押廉署看管。劉及曾的審訊延至二○○○年五月二十二日進行。
案情透露:楊隸屬警方港島總區指揮控制中心,與劉相識十多年。劉曾在警方任職警察通訊員。
案情指出,楊與劉於九七年底相遇,劉向楊要求每日提供控制中心發放的警方罪案報告及其他機密資料,報酬為每月六千元及年終雙糧。楊答應劉的要求,並於九七年十二月首次收到賄款。
案情亦顯示,劉經常知會楊有關警方正在調查的案件的編號。楊找到有關案件的背景資料後,會將資料告知劉。楊平均每月向劉提供五至十宗警方案件的資料。
去年十一月,楊在灣仔一間酒樓收取劉八千元賄款時被當場拘捕。劉亦涉嫌接受由楊提供的警方罪案報告即時被捕。
劉被控二十二項罪名,指他於九七年至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期間,向楊及曾支付合共十三萬二千元,以換取警方調查的資料。
曾被控十二項罪名,指他於九五年至九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期間接受劉合共四萬八千元,作為向他提供有關資料的報酬。
廉署去年初接獲警方轉介個案,懷疑有警務人員收受記者賄款,洩露警方行動和調查的機密資料。
劉及曾繼續分別獲准以現金五萬元及一萬元保釋外出,不准離開香港及須居於所申報的地址。
控方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杜浩成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余振昌協助。
楊啟興,四十六歲,承認六項罪名,指他於九七年至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期間,收受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記者劉江群的賄款,作為向他提供警方調查資料的報酬。
法庭亦被要求須考慮楊在上述期間以相同理由收受另外十二萬四千元賄款。
劉,四十七歲,及曾炳霖,五十一歲,今日提堂時分別否認二十二項及十二項罪名。
法官韓敬善押後楊的判刑,並將他還押廉署看管。劉及曾的審訊延至二○○○年五月二十二日進行。
案情透露:楊隸屬警方港島總區指揮控制中心,與劉相識十多年。劉曾在警方任職警察通訊員。
案情指出,楊與劉於九七年底相遇,劉向楊要求每日提供控制中心發放的警方罪案報告及其他機密資料,報酬為每月六千元及年終雙糧。楊答應劉的要求,並於九七年十二月首次收到賄款。
案情亦顯示,劉經常知會楊有關警方正在調查的案件的編號。楊找到有關案件的背景資料後,會將資料告知劉。楊平均每月向劉提供五至十宗警方案件的資料。
去年十一月,楊在灣仔一間酒樓收取劉八千元賄款時被當場拘捕。劉亦涉嫌接受由楊提供的警方罪案報告即時被捕。
劉被控二十二項罪名,指他於九七年至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期間,向楊及曾支付合共十三萬二千元,以換取警方調查的資料。
曾被控十二項罪名,指他於九五年至九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期間接受劉合共四萬八千元,作為向他提供有關資料的報酬。
廉署去年初接獲警方轉介個案,懷疑有警務人員收受記者賄款,洩露警方行動和調查的機密資料。
劉及曾繼續分別獲准以現金五萬元及一萬元保釋外出,不准離開香港及須居於所申報的地址。
控方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杜浩成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余振昌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