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向疑犯收賄被判囚十二個月 法官嚴責行為等同妨礙司法公正

2000年2月17日

一名偵緝警員涉嫌向一名正接受警方調查的人士收取賄款,較早時被廉署拘控,今日 ( 星期四 ) 在北九龍法院被判入獄十二個月。

李晨曦,二十八歲,隸屬旺角區刑事偵緝部,較早時被判兩項賄賂罪名成立。

其中一項控罪指被告於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日向蒙國偉索取八千元,作為安排受害人不出庭作供,從而使蒙不會被控毆打罪名的誘因或報酬;另一項控罪指其以相同理由向蒙收取一千五百元。

裁判官郭偉健於判刑時表示,被告的行為等同妨礙司法公正。

裁判官並指出,貪污為嚴重罪行,社會絕不能容忍,而為了作出阻嚇作用,法庭必須判處被告即時監禁。

廉署較早時接獲投訴,指一名警務人員曾向一名受疑人索取賄款,以促使警方停止追查一宗懷疑毆打案件。

案情透露:蒙國偉為一間卡拉 OK 夜總會經理,涉嫌與一宗毆打案件有關,而被告為案件負責人員。

蒙於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四日到旺角警處辦理續保時,與被告見面。

被告當時向蒙表示,若蒙打算花錢聘請律師,倒不如將錢借給他,並問蒙若要籌八千元,需時多久。

蒙與被告於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日,在廉署人員監視下會面,被告表示有財政困難,並向蒙索取八千元作為終止調查有關案件的報酬。被告又稱自己身為案件負責人,可以令受害人不會出庭作供。

蒙表示身上沒有足夠現金,並提議給被告一千五百元。被告即時同意。

廉署人員其後拘捕被告,並於其衣袋內搜出有關款項。

控方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譚耀豪代表出庭,由廉署人員彭慧深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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