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南」詐騙案控方提出加控三十四項罪名

2000年2月21日

五名人士懷疑涉及一億三千八百萬元銀行信用證詐騙案,並涉嫌透過貪污手法,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五名被告今日 ( 星期一 ) 在西區法院分兩案提堂時,被加控共三十四項罪名。

鄧維娜,四十四歲,譽東國際有限公司 ( 下稱「譽東」 ) 副總經理;鄭瑞華,四十六歲,創志國際有限公司 ( 下稱「創志」 ) 副總經理;及趙海燕,三十歲,「創志」文員,同被加控七項罪名。

「譽東」為廣南 ( 集團 ) 有限公司 ( 下稱「廣南」 ) 的附屬公司,而「創志」則是一間內地資本的香港公司。

其中一項新加控罪名指三人於九八年七月至十月期間,與葉曉穗、范玉書、馬志恆及其他人士,串謀詐騙「廣南」,即不誠實地:

- 致使「廣南」以信用證的形式,申請及使用東京三菱銀行有限公司的信貸服務;

- 向該銀行提交或致使向該銀行提交「廣南」的虛假文件,訛稱「廣南」與「創志」之間有相關的真實商業交易;

- 致使該銀行就上述信用證批准「廣南」使用信貸服務;及

- 致使該銀行就上述信用證向「創志」發放款項二千三百三十四萬二千一百七十八元四角。

另外六項新罪名指鄭於九八年一月至九九年三月期間,與葉及其他人士串謀詐騙新華銀行及南洋商業銀行,致使該兩間銀行,就信用證向畢林投資發展公司 ( 下稱「畢林投資」 ) 分別發放一千四百一十一萬三千一百二十五元及一千三百四十四萬三千二百九十七元的款項。「畢林投資」為一間由葉擁有的本地貿易公司。

案中三名被告較早時已被控共四項罪名。控罪指他們向東亞銀行、 The Sakura Bank Limited 、荷蘭合作銀行及荷蘭銀行呈交虛假的信用證,虛假地顯示「廣南」與「創志」之間有確實的商業交易,促使有關銀行發放總額六千一百一十四萬六千三百七十元予「創志」。

鄭瑞華與偉洋公司 ( 下稱「偉洋」 ) 董事張志偉,四十九歲,及肯特森 ( 中國 ) 有限公司 ( 下稱「肯特森」 ) 董事鍾也魯,五十三歲,今日分案提堂時則被加控共二十七項罪名。

其中四項新控罪指鄭及張於九六年一月至九七年四月期間,串謀詐騙 National Commercial Bank ,即不誠實地促使該銀行就信用證發出總額共一百零八萬一千三百五十元的款項予「創志」。

鄭及張兩人涉嫌明知有關申請信用證的證明文件乃虛假及「偉洋」與「肯特森」之間並無進行確實的商業交易。

餘下二十三項新加控罪名指鄭及鍾於九六年四月至九八年六月期間,以相同手法串謀詐騙金城銀行及新華銀行,促使該兩間銀行發出共一千八百九十五萬七千零五十元的款項予「創志」。

案中三名被告於較早時已被控共五項串謀詐騙罪名,涉及五百五十五萬九千元信用證。

裁判官鮑理賢將兩案押後至二○○○年四月三日再次提堂。

兩案共五名被告中,鄧繼續獲准以二十萬元現金及二十萬元人事擔保保釋外出,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不准離開香港及不准騷擾控方證人。餘下四名被告還押懲教署看管。

控方今日由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廖遠明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劉玉儀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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