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誣告小販管理人員判監三個月

2000年2月22日

一名無業男子誣揑一名小販管理人員,指其涉及貪污,被控以向廉署作虛假投訴,今日 ( 星期二 ) 在西區法院被判入獄三個月。

裁判官沈智慧在宣判時稱,被告向廉署作出虛假的投訴乃嚴重罪行,故須判處被告入獄。

裁判官指責被告心懷惡意作出虛假投訴,令受害者感到困擾,而且浪費廉署的時間及人力資源。

陳永強,三十一歲,承認一項控罪,指他於九八年十一月五日,向廉署誣告助理小販管理主任冼淑珍於同日曾接受一名無牌小販的賄賂,作為不對該名小販採取行動的報酬,違反《廉政公署條例》第 13B(a) 條。

案情透露:九八年十一月五日,冼巡經西營盤,看見陳從一輛停泊在正街街市大樓外的私家車上,拋出「煙頭」。

冼於是上前查問,陳當時向冼求情。冼隨後向他發出告票,冼即表現得十分惱怒。

同日,陳致電廉署熱線,並使用其舊同學的姓名作出舉報,指曾目睹包括冼在內的一些市署職員,向正街街市大樓外的無牌小販收受賄款,作為釋放那些小販的報酬。

陳向廉署提供虛假的身份證號碼、地址及電話號碼。

廉署收到舉報之後,展開詳細調查,並發現陳誣告冼。

控方今日由法庭檢空官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龔寶昌及林本聰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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