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聲明
2000年3月2日
一名前廉署人員就其被解僱申請司法覆核,廉政公署發言人今日回應新聞界查詢作出以下聲明:
「由於有關申請已經向高等法院提出,廉署認為並不適宜就有關案件或任何個別指控作出評論。司法程序一經展開,法庭才是雙方陳述理據的適當地點。
我們可以證實廉政專員於一九九九年十月九日,根據《廉政公署條例》第 8(2) 條終止僱用三名調查人員。廉政專員在作出有關決定之前,廉署曾就案件進行詳細的內部調查。三名被解僱人士之中,有兩人曾向行政長官提出上訴,但兩人的上訴均不成功。
《廉政公署條例》第 8(2) 條規定,廉政專員如信納終止一名廉署人員的委任是符合廉政公署利益的,則在諮詢「貪污問題諮詢委員會」後,可終止該人員的委任。
獨立的「廉政公署權責檢討委員會」於一九九四年檢討廉署運作時,確認廉政專員應有權迅速地把任何忠誠或品格有疑問的廉署人員撤職。
根據該檢討委員會的建議,第 8(2) 條已獲修訂以加入現時的法律程序,確保有關人員獲得申訴的渠道。
根據《廉政公署條例》第 8(2) 條,廉政專員在終止僱用一名人員之前,必須遵照下列程序採取有關行動:
- 須藉書面通知,告知有關人員他的委任的終止正在考慮中及其理由;
- 有關人員可就其委任不應被終止向廉政專員作出書面申述;
- 依照法律規定,廉政專員在作出最後決定之前,須諮詢獨立的「貪污問題諮詢委員會」;
- 如廉政專員決定解僱有關人員,該人員必須獲書面通知該項解僱;及
- 有關人員可向行政長官提出上訴,反對其被終止僱用。
廉政公署一向辦事均完全遵照法律規定。」
「由於有關申請已經向高等法院提出,廉署認為並不適宜就有關案件或任何個別指控作出評論。司法程序一經展開,法庭才是雙方陳述理據的適當地點。
我們可以證實廉政專員於一九九九年十月九日,根據《廉政公署條例》第 8(2) 條終止僱用三名調查人員。廉政專員在作出有關決定之前,廉署曾就案件進行詳細的內部調查。三名被解僱人士之中,有兩人曾向行政長官提出上訴,但兩人的上訴均不成功。
《廉政公署條例》第 8(2) 條規定,廉政專員如信納終止一名廉署人員的委任是符合廉政公署利益的,則在諮詢「貪污問題諮詢委員會」後,可終止該人員的委任。
獨立的「廉政公署權責檢討委員會」於一九九四年檢討廉署運作時,確認廉政專員應有權迅速地把任何忠誠或品格有疑問的廉署人員撤職。
根據該檢討委員會的建議,第 8(2) 條已獲修訂以加入現時的法律程序,確保有關人員獲得申訴的渠道。
根據《廉政公署條例》第 8(2) 條,廉政專員在終止僱用一名人員之前,必須遵照下列程序採取有關行動:
- 須藉書面通知,告知有關人員他的委任的終止正在考慮中及其理由;
- 有關人員可就其委任不應被終止向廉政專員作出書面申述;
- 依照法律規定,廉政專員在作出最後決定之前,須諮詢獨立的「貪污問題諮詢委員會」;
- 如廉政專員決定解僱有關人員,該人員必須獲書面通知該項解僱;及
- 有關人員可向行政長官提出上訴,反對其被終止僱用。
廉政公署一向辦事均完全遵照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