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督察承認收受非法貸款
2000年3月3日
一名食物及環境衛生處二級衛生督察,向食肆及街市店鋪經營者索取及收受非法貸款,較早時被廉署拘控,今日 ( 星期五 ) 在東區法院承認控罪。
裁判官簡達仁將案件押後至二○○○年三月十四日宣判。被告獲准以現金五千元保釋外出,並受命不得離港。
黃海雲,二十八歲,今日承認三項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三條罪名。
有關控罪指黃於去年未得行政長官的一般或特別許可下,收受韓文波、劉沛林及余益明共九千五百元貸款。
黃當時為前市政總署衛生督察,負責巡查港島東區食肆牌照及衛生情況。
廉署於去年九月進行突擊行動,被告在向一名食肆經營者收取五千元時,被廉署人員當場拘捕。
案情透露:被告於一九九九年期間,曾分別兩次向西灣河百利冰室店主韓,及筲箕灣耀東邨街市內的昌發雞鴨店主劉收受共四千五百元貸款。被告從未清還有關貸款。
另外,被告於九九年八月就有人投訴筲箕灣道新釗記餐廳排出過量熱氣到該餐廳巡查,並要求東主余改善有關問題。
被告於九九年九月九日再到新釗記巡查,並向余索取五千元貸款。余拒絕其要求,並向廉署舉報。
兩日後,余與被告在上環一快餐店會面,並就被告要求向其提供五千元。被告即時收取有關款項。
有關會面當時由廉署人員監聽。被告與余會面後隨即被捕。
廉署人員余顯麗今日代表控方出庭。
裁判官簡達仁將案件押後至二○○○年三月十四日宣判。被告獲准以現金五千元保釋外出,並受命不得離港。
黃海雲,二十八歲,今日承認三項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三條罪名。
有關控罪指黃於去年未得行政長官的一般或特別許可下,收受韓文波、劉沛林及余益明共九千五百元貸款。
黃當時為前市政總署衛生督察,負責巡查港島東區食肆牌照及衛生情況。
廉署於去年九月進行突擊行動,被告在向一名食肆經營者收取五千元時,被廉署人員當場拘捕。
案情透露:被告於一九九九年期間,曾分別兩次向西灣河百利冰室店主韓,及筲箕灣耀東邨街市內的昌發雞鴨店主劉收受共四千五百元貸款。被告從未清還有關貸款。
另外,被告於九九年八月就有人投訴筲箕灣道新釗記餐廳排出過量熱氣到該餐廳巡查,並要求東主余改善有關問題。
被告於九九年九月九日再到新釗記巡查,並向余索取五千元貸款。余拒絕其要求,並向廉署舉報。
兩日後,余與被告在上環一快餐店會面,並就被告要求向其提供五千元。被告即時收取有關款項。
有關會面當時由廉署人員監聽。被告與余會面後隨即被捕。
廉署人員余顯麗今日代表控方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