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涉百萬元貪污詐騙案囚十八個月

2000年3月7日

一名化工產品公司董事,涉嫌串謀詐騙及提供非法回佣,作為取得購貨訂單的報酬,案件涉及近一百萬元,較早時被廉署拘控,今日 ( 星期二 ) 在屯門法院被判入獄十八個月。

林炳佳,五十一歲,佳聯化工有限公司 ( 「佳聯」 ) 董事,被裁定一項串謀及十九項貪污罪名成立。

裁判官邱志立就該項串謀罪名判被告入獄十二個月,貪污罪名入獄六個月,分期執行。

十九項貪污控罪指林於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八年期間,同意提供或提供共四十四萬二千一百元予八名工廠主管或公司董事,作為獲取購貨訂單的報酬。

有關串謀控罪指林於一九九五年一月至一九九八年五月期間,串謀大業織造廠有限公司 ( 「大業」 ) 主管李志良及容寶球詐騙「大業」,訛稱「佳聯」於上述期間曾售賣化工產品予「大業」,但事實上雙方並未進行有關交易。

「大業」因此而被騙款達四十八萬一千元。

廉署總調查主任董豪輝稱:「廉署較早前收到市民舉報有關貪污指控,並派出一名臥底調查員搜集證據。有關案件得以成功偵破,是主動出擊調查策略的成果。」

除本案被告林炳佳外,另有八名涉案人士被控向林收受利益罪名,其中五人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監禁,另一名被告的案件則正待審訊。

董氏表示,林案涉及超過四十名控方證人,審訊長達六十七日,為裁判司署審理的廉署案件中最長的審訊。

董氏並稱:「任何僱員在未得其僱主同意下,就其僱主業務索取或收受回佣,即觸犯貪污罪行。根據《防止賄賂條例》,提供非法回佣者亦可能被檢控。」

「本案再次證明貪污賄賂只會損害商業活動,而法例亦清楚說明,所謂『行規』並不能作為免責辯護。」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梁天佑代表出庭,由廉署人員董豪輝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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