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中學生盜用他人密碼上網被廉署警誡

2000年3月7日

四名中學生,因在未獲授權下使用他人的互聯網用戶密碼,瀏覽網頁或在 ICQ 與網友聯絡,被廉政公署警誡。

廉署較早時收到投訴,指稱有互聯網服務供應商的職員收受利益,洩露客戶密碼及其他資料予未獲授權的人士。

廉署其後追查上網的紀錄,並發現四名中學生,於去年二月至三月期間,在未經授權下使用他人的密碼及相關使用者名稱。調查證實,案件並不涉及有互聯網供應商職員受賄。

調查亦顯示,有關用戶因資料被盜用而每月須多付約三百元上網接駁費用。

該四名年齡由十四歲至十七歲的中學生,根據律政司的法律意見,由於他們未成年及案件只涉及少量金錢損失,故建議對他們施予警誡。

調查揭露有「黑客」將一些互聯網客戶的密碼及使用者名稱放上一個網站。

兩名涉案青少年從有關網站下載該等資料作不誠實用途,其餘兩名學生分別在 ICQ 從網友及同學獲得有關資料。調查亦發現該等互聯網用戶的資料亦在另外一群學生中流傳。

廉政公署發言人今日 ( 星期二 ) 警告青少年切勿嘗試未得授權而使用他人密碼進入電腦系統,此種行為可能構成非常嚴重的刑事罪行。

發言人又呼籲家長留意子女上網的活動是否涉及不正當行為。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 161 條,任何人士如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刑罰可判處監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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