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督察及前屠宰員觸犯防賄條例今被判刑

2000年3月28日

一名食物及環境衛生署現役職員及一名前市政總署員工,分別觸犯《防止賄賂條例》而被廉署拘控,較早時承認控罪,今日 ( 星期二 ) 分案接受法庭宣判。

在首案中,一名二級衛生督察未經許可而向食肆及街市店鋪經營者索取及收受非法貸款,被東區法院裁判官簡達仁判處十二個月感化令。

黃海雲,二十八歲,較早時承認三項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三條罪名。

黃當時為前市政總署衛生督察,負責巡查港島東區食肆牌照及衛生情況。廉署於去年九月進行突擊行動,被告在向一名食肆經營者收取五千元時,被廉署人員當場拘捕。

黃承認於去年未得行政長官的一般或特別許可下,收受韓文波、劉沛林及余益明共九千五百元貸款。

案情透露:被告於一九九九年期間,曾分別兩次向西灣河百利冰室店主韓,及筲箕灣耀東邨街市內的昌發雞鴨店主劉收受共四千五百元貸款。被告從未清還有關貸款。

另外,被告於九九年八月就有人投訴筲箕灣道新釗記餐廳排出過量熱氣到該餐廳巡查,並要求東主余改善有關問題。

被告於九九年九月九日再到新釗記巡查,並向余索取五千元貸款。余拒絕其要求,並向廉署舉報。

兩日後,余與被告在上環一間快餐店會面,並就被告要求,向其提供五千元。被告即時收取有關款項。有關會面當時在廉署人員監察下進行。被告與余會面後隨即被捕。

在第二宗案件中,一名前市政總署牲口屠宰員因在簽到簿上虛構值勤記錄,隱瞞多次缺勤,被北九龍裁判官練錦鴻判須履行二百小時社會服務及罰款一萬元。

歐陽標,四十八歲,較早時承認五項使用文件誤導香港政府,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九 ( 三 ) 條。

案情透露:歐陽於受僱任前長沙灣屠房牲口屠宰員期間,曾五次於一本香港政府簽到簿上虛構記錄,訛稱自己於一九九六年三月十六日、五月二十六日及七月二十三日,和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及十一月二十三日曾上班工作。

事實上,他於上述日期的當值時間內缺勤,並正準備離港到內地或已身處內地。

裁判官於判刑時,斥責歐陽所犯的罪行違反僱主對其信任。

廉署人員余顯麗及馬順發今日分別在兩案代表控方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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