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署職員參與假卡詐騙被判即時監禁及緩刑
2000年3月31日
兩名房屋署職員及另外兩名男子,涉及在零售店鋪騙取貨物,較早時被廉署拘控,各被告今日 ( 星期五 ) 分別被判即時監禁或緩刑。
四十歲房署一級工人曾祥明被判入獄七個月,而四十四歲房署屋宇事務助理廖浩華則被判四個月,緩刑十八個月。二十九歲司機斐錦輝,及二十八歲無業男子吳偉基,分別被判入獄十八個月及二十個月。
廉署較早時收到舉報,指有房署職員涉嫌受賄,提供房署掃蕩無牌小販活動的消息,遂展開調查。
調查期間,廉署發現有房署職員及其他人士參與信用卡詐騙及其他非法活動。
四名被告昨日於北九龍法院被裁定兩項於一九九九年七月六日串謀處理贓物罪名成立。
斐及吳偉基被裁定另一項罪名成立,控罪指兩人與梁文、吳學武、王偉才及梁海勝串謀行使假信用卡,於多間零售店獲取價值超過四萬七千元的貨品。
斐及吳偉基另被控以其他五項相類串謀罪名。法庭較早時命令將有關控罪記錄在案。
案情透露:被告策劃行使假信用卡獲取貨品。有關犯罪集團答應王及梁海勝若計劃成功,可獲得貨品總值的百份之十五作為報酬。斐則負責接載集團成員到有關零售店鋪,並獲答應一千元報酬。
集團於九九年七月六日由斐接載到十五間零售商店,分別位於中區、北角、葵芳、青衣及荃灣。
集團在有關店鋪行使四張假信用卡,獲取總值大約四萬七千四百元的貨品,包括健康食品、數瓶 XO 干邑及其他消費物品。
被告於當晚會面檢查偷取貨品後被廉署人員拘捕。
梁文較早時承認兩項串謀罪名,被判入獄十二個月。
吳學武、王及梁海勝因信用卡詐騙,於另案各被判入獄十個月。
曾、梁文及另外五名人士較早時於另案被控以經營賭檔罪名。梁承認控罪後被判緩刑。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張嫻珠代表出庭,廉署人員徐文慧協助。
四十歲房署一級工人曾祥明被判入獄七個月,而四十四歲房署屋宇事務助理廖浩華則被判四個月,緩刑十八個月。二十九歲司機斐錦輝,及二十八歲無業男子吳偉基,分別被判入獄十八個月及二十個月。
廉署較早時收到舉報,指有房署職員涉嫌受賄,提供房署掃蕩無牌小販活動的消息,遂展開調查。
調查期間,廉署發現有房署職員及其他人士參與信用卡詐騙及其他非法活動。
四名被告昨日於北九龍法院被裁定兩項於一九九九年七月六日串謀處理贓物罪名成立。
斐及吳偉基被裁定另一項罪名成立,控罪指兩人與梁文、吳學武、王偉才及梁海勝串謀行使假信用卡,於多間零售店獲取價值超過四萬七千元的貨品。
斐及吳偉基另被控以其他五項相類串謀罪名。法庭較早時命令將有關控罪記錄在案。
案情透露:被告策劃行使假信用卡獲取貨品。有關犯罪集團答應王及梁海勝若計劃成功,可獲得貨品總值的百份之十五作為報酬。斐則負責接載集團成員到有關零售店鋪,並獲答應一千元報酬。
集團於九九年七月六日由斐接載到十五間零售商店,分別位於中區、北角、葵芳、青衣及荃灣。
集團在有關店鋪行使四張假信用卡,獲取總值大約四萬七千四百元的貨品,包括健康食品、數瓶 XO 干邑及其他消費物品。
被告於當晚會面檢查偷取貨品後被廉署人員拘捕。
梁文較早時承認兩項串謀罪名,被判入獄十二個月。
吳學武、王及梁海勝因信用卡詐騙,於另案各被判入獄十個月。
曾、梁文及另外五名人士較早時於另案被控以經營賭檔罪名。梁承認控罪後被判緩刑。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張嫻珠代表出庭,廉署人員徐文慧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