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政府結構工程師收受非法貸款罪成候判
2000年4月6日
一名前建築署結構工程師,收受非法貸款共五十九萬元,其後又開出未能兌現的支票以拖延還款,較早時被廉署拘控,今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法官韋理義將案件押後至二○○○年五月三日宣判,以待被告的社會服務及感化報告,並把被告暫時還押懲教署看管。
陳耀華,四十歲,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控罪指其於一九九八年一月及二月,在未得行政長官的一般或特別許可下,分別收受歐潮及湯振昌貸款三十四萬元及二十五萬元。
歐為一名承建商,湯則為一間分判商的工料測計員,該分判商受聘於建築署。
陳亦被裁定另外兩項罪名成立,控罪指其以欺騙手段逃避法律責任,即向歐及湯兩人訛稱兩張開自其戶口的支票可以兌現,用作償還上述貸款。
案情透露:陳於九八年一月要求歐借貸三十四萬元。陳向歐表示他以私人身份獲得一項工程合約,需要現金支付工人工資。歐於翌日將款項借予陳。
陳又於九八年二月向湯表示他有財政困難,並向湯索取二十五萬元貸款。陳又表示願意支付一萬元利息,並開出一張二十六萬元的期票予湯。
陳亦另開出一張二十萬元的期票予歐,用以歸還部份借貸。
湯與歐分別於九八年三月及九九年二月將有關支票存入自己的銀行戶口,但兩張支票均不能兌現。
案情又透露,陳用以支付上述支票的銀行戶口於九八年五月已被取消。
控方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陳廣池代表出庭,由廉署人員鄭宗漢協助。
法官韋理義將案件押後至二○○○年五月三日宣判,以待被告的社會服務及感化報告,並把被告暫時還押懲教署看管。
陳耀華,四十歲,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控罪指其於一九九八年一月及二月,在未得行政長官的一般或特別許可下,分別收受歐潮及湯振昌貸款三十四萬元及二十五萬元。
歐為一名承建商,湯則為一間分判商的工料測計員,該分判商受聘於建築署。
陳亦被裁定另外兩項罪名成立,控罪指其以欺騙手段逃避法律責任,即向歐及湯兩人訛稱兩張開自其戶口的支票可以兌現,用作償還上述貸款。
案情透露:陳於九八年一月要求歐借貸三十四萬元。陳向歐表示他以私人身份獲得一項工程合約,需要現金支付工人工資。歐於翌日將款項借予陳。
陳又於九八年二月向湯表示他有財政困難,並向湯索取二十五萬元貸款。陳又表示願意支付一萬元利息,並開出一張二十六萬元的期票予湯。
陳亦另開出一張二十萬元的期票予歐,用以歸還部份借貸。
湯與歐分別於九八年三月及九九年二月將有關支票存入自己的銀行戶口,但兩張支票均不能兌現。
案情又透露,陳用以支付上述支票的銀行戶口於九八年五月已被取消。
控方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陳廣池代表出庭,由廉署人員鄭宗漢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