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記者承認行賄警察通訊員以獲取警方機密資料

2000年5月22日

一名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記者,今日 ( 星期一 ) 在區域法院承認曾向兩名警察通訊職級人員每月提供賄款,以換取警方的機密罪案資料。

劉江群,四十八歲,承認兩項罪名。控罪指他於九七年六月至去年十一月廿九日期間,串謀行賄高級警察通訊員楊啟興及警察通訊員曾炳霖,使楊及曾向他提供涉及警方調查的機密資料。

法官丁雅賢勒令餘下的二十項控罪記錄在案。

楊,四十六歲,較早時已承認六項收受劉提供賄賂的罪名。曾,五十一歲,則否認十二項貪污控罪,現正接受審訊。

法官押後宣讀劉及楊的判刑至五月三十日。劉被還押懲教署,而楊則繼續由廉署看管。

案情透露 : 劉於七九年十一月至八八年二月期間,曾在警務處總區指揮控制中心任職警察通訊員,期間認識楊及曾兩人。

劉於九五年六月加入蘋果日報有限公司擔任記者,獲指派在該報的 「 都市罪案組 」 工作。

九七年五月,劉在輔警總部參加一項活動時與楊相遇。楊當時亦是一名輔警警長。

九七年十二月初,劉提出每月給予楊六千元,作為楊每日提供警方特別或具新聞價值的罪案資料的報酬。楊答應劉的要求。劉由九七年十二月起每月支付六千元賄款予楊。

劉更申請了數部流動電話給楊及曾使用。他們以暗語互相傳遞信息。

案情又透露:楊通常以傳真方式將資料傳送至劉,但有時亦親手將一些罪案報告或其他機密資料交予劉。

自九八年六月起,劉增加每月賄款至八千元。

兩人每星期見面約五次。楊向劉提供的資料與一些市民關注的罪案有關,包括強姦、非禮、亂倫、虐兒、企圖傷人、企圖盜竊、刑事恐嚇、尋回失槍、失踪人士及利用「哥羅芳」麻醉藥犯案等。

楊亦曾向劉提供一份警方「千年蟲」應變計劃內部指引的草擬文本及一份警方總區指揮控制中心的緊急情況應變文本。

九七年十二月至去年十一月廿九日期間,劉提供楊賄款共十九萬二千元。

案情亦顯示,九七年六月,劉與當時隸屬新界北總區指揮控制中心的曾炳霖達成類似的協議。劉同意每月提供四千元賄款予曾。

劉承認由九七年六月至去年十月期間,向曾提供共十一萬六千元賄款,以換取警方的資料。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 Nicholas Adams 代表控方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陸偉德及陳念恆協助。
返回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