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長承認未經許可索取及收受下屬貸款

2000年5月23日

一名警長,今日 ( 星期二 ) 在觀塘法院提堂時,承認在未得許可索取及收受三名下屬共一萬五千元的貸款。

盧錦億,四十九歲,承認一項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而索取及兩項接受貸款控罪,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三條。

裁判官嘉理仕將案件押後至本年六月七日宣判,以待被告的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准以現金五千元保釋外出。

盧服務警隊廿五年,於九五年退休,並獲以合約方式續聘為警長。

九七年一月五日至去年十月六日期間,盧駐守牛頭角警署巡邏小隊。

案情透露:去年四月二十八日,盧表示沒有現金,向警員潘景臨借了四千元。潘屢次要求盧還款,直至潘聲言向高級警官報告有關借貸時,盧才將借款清還。

同月,盧聲稱其妹需要入住醫院而急需金錢,遂向另一名警員周家華索取七千元貸款。周拒絕借錢給盧,盧則要求周不可向其他人透露借錢一事。

本年一月十七日,盧在酒樓遇見警員李學龍。盧表示其親屬需要入住醫院治病,向李要求借錢四千元。李從銀行戶口提取四千元後交給盧,但自此之後盧並無歸還借款。

控方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單偉琛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劉潔賢協助。
返回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