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及警察通訊員承認行賄受賄披露警方機密罪案資料被判囚
2000年5月30日
一名記者及兩名警察通訊員,因行賄受賄而披露警方的機密罪案資料,被廉政公署拘控。三人今日 ( 星期二 ) 在區域法院同被判入獄。
劉江群,四十八歲,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記者,被判入獄十個月,而高級警察通訊員楊啟興,四十六歲,及警察通訊員曾炳霖,五十一歲,則分別入獄七個月及九個月。
法官丁雅賢亦勒令楊及曾於出獄後兩年及一年內,分別歸還八萬三千元及三萬元予警務處。
法官在宣判時稱,判處三名被告即時入獄是適當的刑罰。
法官指出,雖然傳媒之間競爭激烈,但劉不應該行賄兩名警務處公職人員,以獲取警方的機密資料。
法官亦指責楊及曾受賄和濫用權力,洩露警方的機密資料。
法官續稱,判刑已考慮不同的因素,包括三名被告認罪、無犯罪紀錄及楊與廉署合作。
劉較早時承認兩項罪名。控罪指他於九七年六月至去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期間,串謀行賄楊及曾,使兩人向他提供涉及警方調查的機密資料。
楊及曾則分別承認六項及十項受賄的罪名。
案情透露 : 劉於七九年十一月至八八年二月期間,曾在警務處總區指揮控制中心任職警察通訊員,期間認識楊及曾兩人。
劉於九五年六月加入蘋果日報有限公司擔任記者,獲指派在該報的 「 突發組 」 工作。
九七年十二月初,劉提出每月給予楊六千元,作為楊每日提供警方特別或具新聞價值的罪案資料的報酬。
楊當時隸屬香港總區指揮控制中心,答應劉的要求。劉由九七年十二月起每月支付六千元賄款予楊。自九八年六月起,劉增加每月賄款至八千元。
劉更申請了數部流動電話給楊及曾使用。他們以暗語互相傳遞信息。
楊通常以傳真方式將資料傳送至劉,但有時亦親手將一些罪案報告或其他機密資料交予劉。
兩人每星期見面約五次。楊向劉提供的資料與一些市民關注的罪案有關,包括強姦、非禮、亂倫、虐兒、企圖傷人、企圖盜竊、刑事恐嚇、尋回失槍、失踪人士及利用「哥羅芳」麻醉藥犯案等。
九七年六月,劉與當時隸屬新界北總區指揮控制中心的曾炳霖達成類似的協議。劉同意每月提供四千元賄款予曾。
楊及曾分別承認曾收受十六萬六千元及十一萬六千元賄款,作為向劉提供警方的機密罪案資料的報酬。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 Nicholas Adams 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余振昌、陸偉德及陳念恆協助。
劉江群,四十八歲,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記者,被判入獄十個月,而高級警察通訊員楊啟興,四十六歲,及警察通訊員曾炳霖,五十一歲,則分別入獄七個月及九個月。
法官丁雅賢亦勒令楊及曾於出獄後兩年及一年內,分別歸還八萬三千元及三萬元予警務處。
法官在宣判時稱,判處三名被告即時入獄是適當的刑罰。
法官指出,雖然傳媒之間競爭激烈,但劉不應該行賄兩名警務處公職人員,以獲取警方的機密資料。
法官亦指責楊及曾受賄和濫用權力,洩露警方的機密資料。
法官續稱,判刑已考慮不同的因素,包括三名被告認罪、無犯罪紀錄及楊與廉署合作。
劉較早時承認兩項罪名。控罪指他於九七年六月至去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期間,串謀行賄楊及曾,使兩人向他提供涉及警方調查的機密資料。
楊及曾則分別承認六項及十項受賄的罪名。
案情透露 : 劉於七九年十一月至八八年二月期間,曾在警務處總區指揮控制中心任職警察通訊員,期間認識楊及曾兩人。
劉於九五年六月加入蘋果日報有限公司擔任記者,獲指派在該報的 「 突發組 」 工作。
九七年十二月初,劉提出每月給予楊六千元,作為楊每日提供警方特別或具新聞價值的罪案資料的報酬。
楊當時隸屬香港總區指揮控制中心,答應劉的要求。劉由九七年十二月起每月支付六千元賄款予楊。自九八年六月起,劉增加每月賄款至八千元。
劉更申請了數部流動電話給楊及曾使用。他們以暗語互相傳遞信息。
楊通常以傳真方式將資料傳送至劉,但有時亦親手將一些罪案報告或其他機密資料交予劉。
兩人每星期見面約五次。楊向劉提供的資料與一些市民關注的罪案有關,包括強姦、非禮、亂倫、虐兒、企圖傷人、企圖盜竊、刑事恐嚇、尋回失槍、失踪人士及利用「哥羅芳」麻醉藥犯案等。
九七年六月,劉與當時隸屬新界北總區指揮控制中心的曾炳霖達成類似的協議。劉同意每月提供四千元賄款予曾。
楊及曾分別承認曾收受十六萬六千元及十一萬六千元賄款,作為向劉提供警方的機密罪案資料的報酬。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 Nicholas Adams 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余振昌、陸偉德及陳念恆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