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長未經許可索取及收受下屬貸款判社會服務

2000年6月7日

一名警長未經許可向三名下屬索取及收受共一萬五千元貸款,被廉署拘控,今日 ( 星期三 ) 在觀塘法院被判須履行一百二十小時社會服務。

盧錦億,四十九歲,較早時承認一項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而索取及兩項接受貸款控罪,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三條。

裁判官嘉理仕今日並下令被告須將仍欠下的四千元債項歸還。

盧服務警隊廿五年,於九五年退休,其後以合約方式續聘為警長。

九七年一月五日至去年十月六日期間,盧駐守牛頭角警署巡邏小隊。

案情透露:去年四月二十八日,盧表示沒有現金,向警員潘景臨借了四千元。潘屢次要求盧還款,直至潘聲言向高級警官報告有關借貸時,盧才將借款清還。

同月,盧聲稱其妹需要入住醫院而急需金錢,向另一名警員周家華索取七千元貸款。周拒絕借錢給盧,盧則要求周不可向其他人透露其借錢一事。

本年一月十七日,盧在酒樓遇見警員李學龍。盧表示其親屬需要入住醫院治病,向李要求借錢四千元。李從銀行戶口提取四千元後交給盧,但自此之後盧並無歸還借款。

控方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單偉琛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劉潔賢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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