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助理教授及妻騙八年房津達二百五十萬元各囚十八個月
2000年6月23日
一名香港大學 ( 港大 ) 助理教授及其妻,利用虛假聲明騙取大學發出租屋津貼共二百五十萬元,較早時被廉署拘控,今日 ( 星期五 ) 在區域法院各被判入獄十八個月。
侯錦初,四十八歲,任教港大電子及電機工程系,較早時被裁定五項《防止賄賂條例》第 9(3) 條罪名成立,控罪指其利用虛假文件誤導其僱主,即香港大學。
侯的妻子姚麗霞則被裁定五項協助及教唆侯罪名成立。
姚另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指其於一九九八年六月使用一份虛假的轉讓文書及一份虛假的售賣單據。
法官潘敏琦在判刑時指被告處心積慮策劃欺騙大學,違反誠信。她並表示被告的教育背景並非判刑的考慮因素。
法官並下令被告須於半年內將一百四十萬元歸還大學。
案情透露:八九年七月至九七年六月期間,侯利用大學提供的「自行租屋津貼」租住一個位於柴灣杏花邨的單位,而他本人及其妻均擁有該單位的財務利益。
侯在房津申請表上作出虛假聲明,指所租住的物業並非由他或其妻姚麗霞擁有,並聲稱他本人、姚或其親屬均無擁有該物業的任何財務利益。
有關物業其實是由一間以侯祖母名義擁有大部份股權的公司所持有。姚則為公司秘書,並控制該公司的銀行戶口。
侯的祖母於九七年十一月去世。九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姚使用一張虛假的轉讓文書及一張虛假的售賣單據,將侯祖母持有的公司股份轉到一間代理人公司。該代理人公司是受姚委託代其持有原屬侯祖母的股份。
控方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廖遠明代表出庭,廉署人員李慧強協助。
侯錦初,四十八歲,任教港大電子及電機工程系,較早時被裁定五項《防止賄賂條例》第 9(3) 條罪名成立,控罪指其利用虛假文件誤導其僱主,即香港大學。
侯的妻子姚麗霞則被裁定五項協助及教唆侯罪名成立。
姚另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指其於一九九八年六月使用一份虛假的轉讓文書及一份虛假的售賣單據。
法官潘敏琦在判刑時指被告處心積慮策劃欺騙大學,違反誠信。她並表示被告的教育背景並非判刑的考慮因素。
法官並下令被告須於半年內將一百四十萬元歸還大學。
案情透露:八九年七月至九七年六月期間,侯利用大學提供的「自行租屋津貼」租住一個位於柴灣杏花邨的單位,而他本人及其妻均擁有該單位的財務利益。
侯在房津申請表上作出虛假聲明,指所租住的物業並非由他或其妻姚麗霞擁有,並聲稱他本人、姚或其親屬均無擁有該物業的任何財務利益。
有關物業其實是由一間以侯祖母名義擁有大部份股權的公司所持有。姚則為公司秘書,並控制該公司的銀行戶口。
侯的祖母於九七年十一月去世。九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姚使用一張虛假的轉讓文書及一張虛假的售賣單據,將侯祖母持有的公司股份轉到一間代理人公司。該代理人公司是受姚委託代其持有原屬侯祖母的股份。
控方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廖遠明代表出庭,廉署人員李慧強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