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務人員涉嫌收賄包庇黑社會案件 終審庭接受「臥底」行動證據發還案件續訊

2000年6月26日

有關一宗涉及兩名警務人員涉嫌收賄包庇黑社會活動的案件,終審法院今日 ( 星期一 ) 就控方上訴作出判決,裁定其上訴得直,並下令案件須發還原審法官繼續聆訊。

警務督察林達明,及偵緝警長吳細興,被廉署控以共五項貪污罪名,包括涉嫌收受四十五萬元賄款,協助「福義興」三合會會員在柴灣一個「居者有其屋」屋苑,進行裝修工程。

一名區域法院法官於九八年六月裁定,在臥底調查行動中所錄得有關兩名被告的對話,並不能成為呈堂證據。兩名被告其後獲無罪釋放。

控方就法官的決定提出上訴,其後並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常任法官烈顯倫、沈澄、包致金及非常任法官梅師賢爵士今日一致裁定,控方上訴得直,並將案件發還原審法官繼續聆訊。

判詞指出,法庭認同臥底調查是執法機構有賴破案的重要武器之一,在犯罪行為進行時故然重要,當罪後已發生後搜集證據亦同樣重要。

判詞並稱,臥底調查對社會打擊犯罪活動,十分重要,特別是針對嚴重罪行,包括貪污、販運毒品或恐怖份子活動,並指法庭接納執法機構在有關行動中,可能須要採用某些手段,例如要利用一些詭計。

判詞亦指出,在臥底行動中若要疑犯在警誡下作供是荒謬的。

廉署發言人稱:「我們歡迎終審法院的判決。貪污罪行通常在『受授相悅』的情況下進行,搜集證據十分困難,故『臥底』調查中搜獲的證據對偵破貪污案件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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