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盤清潔二判行賄三十萬元判囚四個月

2000年7月3日

一名清潔公司負責人提供三十萬元賄款,以博取繼續獲批清理建築地盤的「二判」合約,今日 ( 星期一 ) 在東區法院被判入獄四個月。

黃二九,七十一歲,較早時承認三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的控罪,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2)(a) 條。

裁判官黃汝榮稱,被告必須判處入獄,以反映其所犯罪行的嚴重性及涉及的賄款數額。法官續稱,他在宣判時已考慮被告認罪及高齡。

案情透露:黃二九為寶聯防污服務公司 ( 下稱「寶聯」 ) 的清潔二判。「寶聯」獲得協興建築有限公司批出合約,負責為多個已竣工的建築地盤提供清理服務。

九八年五月至八月期間,「寶聯」將五項總值七百二十二萬三千七百元的合約分判予黃二九。該等合約涉及清理多個位於港島及新界的建築地盤。

當時任職「寶聯」助理經理的黃禮浩,專責監管和評估清潔工作的進度和質素,並按工作進度審批款項予黃二九。

九八年七月,黃禮浩向黃二九索取定期賄款。黃禮浩建議,黃二九每次從「寶聯」收到款項之後,須撥出某個數額為回佣。

黃二九於九八年七月十七日至十月八日期間,向黃禮浩提供合共三十萬元,作為繼續取得「寶聯」的清潔合約的報酬。

「寶聯」並未授權黃禮浩收取有關回佣。

控方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廖遠明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文素冰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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