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團音樂總監及其母被控非法僱用在港修讀演藝學院課程內地學生
2000年7月5日
廉政公署調查一宗貪污投訴時,發現一名樂團總監及其母親涉嫌非法僱用在香港演藝學院修讀課程的內地學生參與中樂表演。
該名音樂總監被落案起訴,控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士,其母則被控以協助和教唆罪名,今日在東區法院提堂。
兩名被告為王憓,二十七歲,香港藝術表演團音樂總監及李遠榕,五十七歲,香港演藝學院兼職教師。裁判官簡達仁准他們各以現金五千元保釋,暫時毋須答辯,並將案押後至七月二十日。兩人亦被法庭命令不得騷擾控方證人。
王被控以二十一項罪名,指其於九八年七月至九九年五月在香港僱用三名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士高思嘉、陳東曉及韓影,違反《入境條例》。
李被控以二十項罪名,指其於上述期間協助及教唆王憓觸犯有關罪行。
高、陳及韓從內地來港,參加香港演藝學院音樂學院中樂系課程。入境事務署發給他們學生入境准許證,規定他們不論是否收受酬勞,均不能在港受聘工作。
王被指僱用該三名學生為一間酒店及前臨時市政局演奏中樂,其母則涉嫌協助及教唆他。
王及李分別被控以二十一項及二十項交替罪名,指他們協助和教唆、慫使和促使該三名內地學生,違反以香港演藝學院學生身份在港逗留的條件,即在未得入境處處長的許可下,在多次香港藝術表演團的音樂會中參與演出,並獲取報酬。
廉署較早時接獲貪污投訴後對有關案件展開調查。貪污指控並不成立,但調查發現有關人士涉嫌觸犯入境條例。根據律政司指示,廉署繼續處理有關案件並提出檢控。
高級政府律師廖遠明代表控方出庭,廉署人員黃玉菲提供協助。
該名音樂總監被落案起訴,控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士,其母則被控以協助和教唆罪名,今日在東區法院提堂。
兩名被告為王憓,二十七歲,香港藝術表演團音樂總監及李遠榕,五十七歲,香港演藝學院兼職教師。裁判官簡達仁准他們各以現金五千元保釋,暫時毋須答辯,並將案押後至七月二十日。兩人亦被法庭命令不得騷擾控方證人。
王被控以二十一項罪名,指其於九八年七月至九九年五月在香港僱用三名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士高思嘉、陳東曉及韓影,違反《入境條例》。
李被控以二十項罪名,指其於上述期間協助及教唆王憓觸犯有關罪行。
高、陳及韓從內地來港,參加香港演藝學院音樂學院中樂系課程。入境事務署發給他們學生入境准許證,規定他們不論是否收受酬勞,均不能在港受聘工作。
王被指僱用該三名學生為一間酒店及前臨時市政局演奏中樂,其母則涉嫌協助及教唆他。
王及李分別被控以二十一項及二十項交替罪名,指他們協助和教唆、慫使和促使該三名內地學生,違反以香港演藝學院學生身份在港逗留的條件,即在未得入境處處長的許可下,在多次香港藝術表演團的音樂會中參與演出,並獲取報酬。
廉署較早時接獲貪污投訴後對有關案件展開調查。貪污指控並不成立,但調查發現有關人士涉嫌觸犯入境條例。根據律政司指示,廉署繼續處理有關案件並提出檢控。
高級政府律師廖遠明代表控方出庭,廉署人員黃玉菲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