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人以煙酒金錢「報答」法官被判緩刑

2000年7月10日

一名離婚婦人向一名地區法院法官提供洋酒、香煙及一萬元現金,以答謝該名法官將子女撫養權判予她,較早時被廉署拘控,今日(星期一)在東區法院被判入獄三個月,緩刑一年。

郭麗英,四十八歲,家庭主婦,今日被裁定一項罪名成立,控罪指其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向地區法院暫委法官簡士勳提供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九(二)條。

裁判官李家齊表示,判刑時已考慮被告的背景。

案情透露:郭於九七年十二月與十五歲的兒子從內地來港,與丈夫及其餘兩名子女團聚。郭其後於九八年五月向法庭申請離婚。

郭就三名子女的撫養權進行司法訴訟。暫委法官簡士勳於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令該三名子女的撫養權歸郭所有。

九九年十二月二日,郭衝入該名法官的辦公室,把一個手提袋及兩卷鈔票放在他的寫字桌上,然後迅速離去。法官與在場的一名辦公室助理企圖截停被告,但不成功。

經點算後,手提袋內証實載有六條香煙、三瓶洋酒及一萬元現金。

法官沒有接受有關餽贈,並將案件轉介廉署。

廉署發言人提醒市民,任何人向代理人提供利益,誘使或酬謝對方執行與其主事人有關的事務,即屬違法。

控方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楊美琪代表出庭,廉署人員張淑芬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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