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涉嫌串謀行賄「滙豐銀行」職員助查戶口資料被廉署控告今提堂
2000年7月27日
四名人士涉嫌向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 ( 下稱「滙豐銀行」 ) 僱員提供利益,以協助查閱某些銀行帳戶資料,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今日 ( 星期四 ) 在東區法院提堂。
遲耀緒,五十一歲,經理、鄧海林,四十九歲,貸款代理人、祝愛芳,五十歲,及谷浩,三十八歲,同為商人,共同被控一項串謀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2)(a) 條。
四名被告毋須答辯。裁判官簡達仁將案件押後至本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待轉介區域法院。
四名被告涉嫌共同及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向「滙豐銀行」僱員提供多筆數額不詳的款項,作為該等僱員提供「滙豐銀行」某些銀行帳戶的資料及/或協助查閱有關銀行帳戶資料的報酬。
有關涉嫌罪行於去年十一月一日至本年三月二日期間發生。
遲及鄧分別獲准以現金五萬元及十萬元保釋外出,祝及谷則各以一萬元現金保釋。裁判官勒令各被告交出旅遊證件、不准離開香港、每星期向警署報到一次及須廿四小時內知會廉署任何地址更改。
控方今日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薛偉成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蘇彥平協助。
遲耀緒,五十一歲,經理、鄧海林,四十九歲,貸款代理人、祝愛芳,五十歲,及谷浩,三十八歲,同為商人,共同被控一項串謀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2)(a) 條。
四名被告毋須答辯。裁判官簡達仁將案件押後至本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待轉介區域法院。
四名被告涉嫌共同及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向「滙豐銀行」僱員提供多筆數額不詳的款項,作為該等僱員提供「滙豐銀行」某些銀行帳戶的資料及/或協助查閱有關銀行帳戶資料的報酬。
有關涉嫌罪行於去年十一月一日至本年三月二日期間發生。
遲及鄧分別獲准以現金五萬元及十萬元保釋外出,祝及谷則各以一萬元現金保釋。裁判官勒令各被告交出旅遊證件、不准離開香港、每星期向警署報到一次及須廿四小時內知會廉署任何地址更改。
控方今日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薛偉成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蘇彥平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