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公司前董事貪污詐騙四千八百萬元十七項罪名成立

2000年8月10日

一名投資公司前董事總經理,被廉署控以貪污及訛騙罪名,涉及款項約四千八百萬元,今日 ( 星期四 ) 在原訟法庭被陪審團裁定共十七項罪名成立。

被告李國榮,四十一歲,為 Rockefeller & Co. Inc. 全資附屬公司 Rockefeller & Co.(Far East) Limited (Rockefeller) 前董事總經理。

陪審團就其中一項串謀罪未能達成裁決,法官命令該項控罪需要重審。

法官包鍾倩薇將案件押後至明早十一時宣判,被告今晚還押懲教署看守。

Rockefeller & Co. Inc. 是美國一間投資及管理公司,其在香港設立的附屬公司 Rockefeller 專門負責管理公司在東南亞的投資事宜。被告曾負責的主要職務是處理該公司在亞洲區的證券投資組合。

被告在一九九二年至九六年受僱於 Rockefeller 期間,曾作出一些有損 Rockefeller 利益的行為,即透過買賣股份而從中獲利,卻令公司蒙受損失。他又未得僱主同意收受第三者的利益,作為代表 Rockefeller 買入股票的報酬。控罪涉及金額約共四千八百萬港元。

廉署發言人稱:「廉署獲得多個海外執法機構的協助,包括美國、星加坡、澳洲及內地,得以成功偵破此案。」

「廉署一向竭盡所能打擊貪污,致力維持商界及證券市場公平競爭環境。」

李共被裁定十七項罪名成立,其中十一項收受利益及三項提供利益,違反 《防止賄賂條例》第九條,和兩 項串謀訛騙及一項以代理人身分串謀收受利益。

案情透露:被告曾收受多名人士,包括本港多間上市及證券公司的前任及現任董事提供的利益,作為購買多間公司股票的報酬。

有關利益包括八十三萬一千零九十六美元、七百五十二萬五千港元及免除支付港幣二百萬元股票的責任。

被告又曾向一間星加坡投資公司的前地區經理提供共港幣一百二十一萬二千五百元及股份,作為該經理購買多間公司股票的報酬。

案情又透露:被告曾串同多名人士,接受一名前證券公司董事提供約共港幣二千一百五十九萬五千元,作為李買賣多隻香港股票的報酬。

被告又被指與其他人士就股票買賣串謀詐騙 Rockefeller 。

全部控罪於九二年一月至九六年七月期間發生。

高級政府律師邵家勳今日代表控方出庭,廉署人員賈樂施協助。
返回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