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會議員詹培忠上訴被駁回
2000年9月8日
前立法會議員詹培忠觸犯兩項與一九九八年立法會選舉有關的罪行,即非法款待選民及未經授權招致選舉開支,較早時被裁定罪名成立,其後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今日﹝星期五﹞將其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詹培忠,五十三歲,去年八月於東區法院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違反《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 7(a) 及 12(1) 條。
上訴人提出的五項上訴理由,全部被法官高嘉樂駁回。
上訴人提出「選舉聚會」的定義應規限由候選人安排,或其他人在候選人同意下替其安排的聚會。法官不接受有關論據。
法官亦駁回上訴人提出只有候選人招致,或任何人代其招致的經費,才須由候選人書面授權的論據。
法官表示,選舉廉潔應該是立法機構的政策。他並稱,要有效官治香港,必須有一個廉潔誠信的議會,因此確保誠信的措施十分重要。
詹培忠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其中一項控罪指詹在九九年三月二十七日,透過金融服務界總會有限公司,以舞弊方式向約九十名可能在一九九八年金融服務界別分組選舉中投票的選民提供飲食,企圖影響他們在選舉中投票。
另一項控罪指詹於同日代一九九八年金融服務界別分組選舉的候選人招致選舉開支,而詹當時並非該選舉的候選人,亦未得該等候選人書面授權以招致選舉開支。
案件今日由廉署人員胡珮華代表控方出庭。
詹培忠,五十三歲,去年八月於東區法院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違反《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 7(a) 及 12(1) 條。
上訴人提出的五項上訴理由,全部被法官高嘉樂駁回。
上訴人提出「選舉聚會」的定義應規限由候選人安排,或其他人在候選人同意下替其安排的聚會。法官不接受有關論據。
法官亦駁回上訴人提出只有候選人招致,或任何人代其招致的經費,才須由候選人書面授權的論據。
法官表示,選舉廉潔應該是立法機構的政策。他並稱,要有效官治香港,必須有一個廉潔誠信的議會,因此確保誠信的措施十分重要。
詹培忠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其中一項控罪指詹在九九年三月二十七日,透過金融服務界總會有限公司,以舞弊方式向約九十名可能在一九九八年金融服務界別分組選舉中投票的選民提供飲食,企圖影響他們在選舉中投票。
另一項控罪指詹於同日代一九九八年金融服務界別分組選舉的候選人招致選舉開支,而詹當時並非該選舉的候選人,亦未得該等候選人書面授權以招致選舉開支。
案件今日由廉署人員胡珮華代表控方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