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前執行董事誇大貨價騙取廿一萬元 官稱罪行嚴重必須嚴打囚三十九個月
2000年9月26日
一名工程公司前執行董事,誇大鋼製材料的購入價,騙取公司約二十一萬元,今日 ( 星期二 ) 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三十九個月。
法官丁雅賢稱,被告所犯的罪行嚴重,違反僱主對他的信任,故判其即時入獄。
法官續稱,雖然他已考慮被告的良好品格,但判刑須傳遞貪污必受嚴厲打擊的信息。
駱偉強,三十六歲,前受僱於德昌 ( 有記 ) 有限公司 ( 下稱「德昌」 ) ,亦須歸還二十一萬元予前僱主。
駱被裁定四項罪名成立,其中三項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3) 條,而餘下一項則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 條及《盜竊罪條例》第 19(1)(a) 條。
案情透露:駱於九七年一月二日至四月十八日期間,串謀岑景祥偽造六張由鴻裕機器廠 ( 下稱「鴻裕」 ) 的發票,將「德昌」購入的「鋼通牙」貨價誇大二十萬零二千一百五十二點四元。
「鴻裕」製造和供應鏍絲釘及其他金屬製品,而岑為「鴻裕」的東主。
岑收到「德昌」的款項後,將誇大的款項交予駱。
駱亦於九七年七月四日至九八年七月十九日期間,使用偽造的購貨單據,先後三次以小額形式申領共一萬一千元的款項。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梁照林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胡彩金協助。
法官丁雅賢稱,被告所犯的罪行嚴重,違反僱主對他的信任,故判其即時入獄。
法官續稱,雖然他已考慮被告的良好品格,但判刑須傳遞貪污必受嚴厲打擊的信息。
駱偉強,三十六歲,前受僱於德昌 ( 有記 ) 有限公司 ( 下稱「德昌」 ) ,亦須歸還二十一萬元予前僱主。
駱被裁定四項罪名成立,其中三項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3) 條,而餘下一項則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A 條及《盜竊罪條例》第 19(1)(a) 條。
案情透露:駱於九七年一月二日至四月十八日期間,串謀岑景祥偽造六張由鴻裕機器廠 ( 下稱「鴻裕」 ) 的發票,將「德昌」購入的「鋼通牙」貨價誇大二十萬零二千一百五十二點四元。
「鴻裕」製造和供應鏍絲釘及其他金屬製品,而岑為「鴻裕」的東主。
岑收到「德昌」的款項後,將誇大的款項交予駱。
駱亦於九七年七月四日至九八年七月十九日期間,使用偽造的購貨單據,先後三次以小額形式申領共一萬一千元的款項。
控方今日由大律師梁照林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胡彩金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