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教助理向囚犯索賄帶流動電話入監獄及要求「安家費」

2000年10月19日

一名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涉嫌向一名囚犯索取賄賂作為「偷運」流動電話進入壁屋監獄的報酬,較早時被廉署拘控,今日 ( 星期四 ) 在新蒲崗法院承認控罪。

黎緯迅,二十四歲,又向法庭承認被廉署落案起訴當日,再向該名囚犯索取三十萬元「安家費」,作為其因為帶流動電話入監招致檢控的賠償。

黎承認三項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罪名及一項將違禁品引進監獄罪名。

裁判官郭偉健將案件押後至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宣判,並將被告暫時還押懲教署看管。

黎承認一項於今年三月二十一日與葉文龍串謀,向黃智禮索取五千元,作為黎向黃提供一部流動電話在壁屋監獄使用的報酬。

另外一項控罪指黎在同日在未得懲教署許可下,將一部流動電話、一部傳呼機、一部迷你收音機連耳筒、一個電子計時鐘及一本記事簿引進壁屋監獄。

黎另外承認兩項貪污罪名,即分別於今年九月六日向黃索取三十萬元,及於翌日收受黃一萬三千元。

案發時葉及黃正在壁屋監獄服刑。

廉署較早時獲懲教署轉介有關案件,並獲懲教署全力協助調查。

案情透露:今年年初,黎曾向葉文龍表示,他急需金錢償還債項,並表示可以提供一部流動電話供囚犯在獄中使用,每次輪值時會收取五千元作為報酬。黎並答應給葉二千元作「佣金」。

葉得悉囚犯黃智禮當時受家庭問題困擾,遂向黃提出被告的建議安排,不過遭黃拒絕。黃並向獄中的保安組人員舉報有關事件。

雖然黃並沒有接受被告的建議,被告仍然於三月二十一日將一部流動電話帶入壁屋監獄給予黃,並向他索取金錢報酬。

黃將電話收下,並通知保安組人員。懲教署其後將案件轉介廉署調查。

被告於三月二十一日晚上被懲教署人員截查,當時他身上有一部傳呼機、一部迷你收音機連耳筒、一個電子計時鐘及一本寫有銀行戶口號碼的記事簿。

黎於九月六日被廉署落案起訴。當日下午黎於佐敦德興街遇見黃,黃當時已刑滿出獄。

被告告知黃自己被廉署起訴,並向黃索取三十萬元「安家費」,表示急需金錢支付律師費用及償還債項。

被告翌日在廉署人員監聽下與黃會面,在收受黃一萬三千元後即時被拘捕。

控方今日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麥偉德代表出庭,廉署人員楊坤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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