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婦涉嫌詐騙二千五百萬元貸款及信用狀信貸
2000年10月23日
一對夫婦涉嫌透過利用兩人擁有的三間公司,聲稱曾進行真實商業交易,騙取銀行共約二千五百萬元按揭貸款及信用狀信貸,今日 ( 星期一 ) 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後,在東區法院提堂。
陳建忠,三十七歲,及其妻方瑞卿,三十三歲,同為泰蕙投資有限公司 ( 下稱「泰蕙」 ) 股東及董事,共被控十二項罪名。
兩名被告毋須答辯。裁判官祁士偉將案件押後至本年十一月六日,以待轉解區域法院。
廉署早前收到貪污舉報,指稱陳及方申請貸款時懷疑曾涉及行賄。調查其後發現有關詐騙活動。
其中兩項控罪指該對夫婦使用虛假文書,即德興行置業顧問有限公司的臨時買賣合約,意圖誘使新華銀行有限公司及浙江興業銀行有限公司的職員接受有關合約為真文件。
另外兩項控罪指他們涉嫌以欺騙手段取得該兩間銀行提供共一千二百九十萬元的按揭貸款和合共六百四十萬元的信用狀信貸限額。
他們涉嫌虛假地表示「泰蕙」及另外兩間公司,即萊爾集團有限公司 ( 下稱「萊爾」 ) 及長懋國際有限公司 ( 下稱「長懋」 ) 就尖沙咀漆咸道南兩間店鋪的買賣是真實的交易。
兩名被告亦虛假地表示該等交易是基於各自獨立利益所進行;及由德興行置業顧問有限公司進行。
「萊爾」及「長懋」為該對夫婦透過兩間在英屬維爾京羣島註冊的公司擁有。
餘下八項控罪指夫婦兩人涉嫌以欺騙手段,促致該兩間銀行的紀錄內記入共六百二十二萬一千四百七十六元的款項。
他們涉嫌虛假地表示,「泰蕙」與「萊爾」及「長懋」之間曾進行真實的紅酒及不鋼線圈的交易,以申請八張信用狀。
有關涉嫌罪行於九七年五月四日至九八年二月二十三日期間發生。
兩名被告各獲准以十萬元現金及十萬元人事擔保保釋外出。他們須交出旅遊證件、不准離開香港、不得騷擾控方證人及每週向警方報到兩次。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秦漢賢代表出庭。
陳建忠,三十七歲,及其妻方瑞卿,三十三歲,同為泰蕙投資有限公司 ( 下稱「泰蕙」 ) 股東及董事,共被控十二項罪名。
兩名被告毋須答辯。裁判官祁士偉將案件押後至本年十一月六日,以待轉解區域法院。
廉署早前收到貪污舉報,指稱陳及方申請貸款時懷疑曾涉及行賄。調查其後發現有關詐騙活動。
其中兩項控罪指該對夫婦使用虛假文書,即德興行置業顧問有限公司的臨時買賣合約,意圖誘使新華銀行有限公司及浙江興業銀行有限公司的職員接受有關合約為真文件。
另外兩項控罪指他們涉嫌以欺騙手段取得該兩間銀行提供共一千二百九十萬元的按揭貸款和合共六百四十萬元的信用狀信貸限額。
他們涉嫌虛假地表示「泰蕙」及另外兩間公司,即萊爾集團有限公司 ( 下稱「萊爾」 ) 及長懋國際有限公司 ( 下稱「長懋」 ) 就尖沙咀漆咸道南兩間店鋪的買賣是真實的交易。
兩名被告亦虛假地表示該等交易是基於各自獨立利益所進行;及由德興行置業顧問有限公司進行。
「萊爾」及「長懋」為該對夫婦透過兩間在英屬維爾京羣島註冊的公司擁有。
餘下八項控罪指夫婦兩人涉嫌以欺騙手段,促致該兩間銀行的紀錄內記入共六百二十二萬一千四百七十六元的款項。
他們涉嫌虛假地表示,「泰蕙」與「萊爾」及「長懋」之間曾進行真實的紅酒及不鋼線圈的交易,以申請八張信用狀。
有關涉嫌罪行於九七年五月四日至九八年二月二十三日期間發生。
兩名被告各獲准以十萬元現金及十萬元人事擔保保釋外出。他們須交出旅遊證件、不准離開香港、不得騷擾控方證人及每週向警方報到兩次。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秦漢賢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