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泰」職員涉嫌與多人串謀騙取優惠機票令航空公司損失十七萬元今提堂
2000年10月24日
六名人士,包括三名國泰航空有限公司 ( 「國泰」 ) 職員,涉嫌串謀詐騙「國泰」發出多張優惠機票,令航空公司蒙受逾十七萬元的財務損失,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
被告為:劉威豪,二十五歲,「國泰」 IMT Sect Systems Delivery ;吳永凌,四十二歲及彭志華,三十七歲,兩人分別為「國泰」 Team Executive (Training & Planning Co-ordinator) 及程式員; Liew Sau-foong ,三十三歲, Head of Compliance Asia 副總裁;陳信成 ( 之前名為陳樹偉 ) ,三十二歲, EC Paragon Search Limited 執行董事;及李國華,四十八歲,營業代表。
他們被指串謀詐騙「國泰」,致使其向多名不合資格人士發出優惠機票。
被告又涉嫌利用虛假律師信,訛稱該等不乎合資格獲得優惠的人士為劉威豪的誼兄及誼姊。
六人被控以共三項串謀罪名,於今日 ( 星期二 ) 在東區法院提堂。
裁判官祁士偉准各被告暫時毋須答辯,並將案件押後至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提堂。 Liew 獲准以二萬元現金保釋及受命不得離港,而其餘被告各獲准以一萬元現金保釋。
「國泰」規定未婚員工可提名兩名家人及一名朋友為「旅行伙伴」,購買優惠機票;而員工須提交提名表格及取得「國泰」許可,才可獲有關優惠。
廉署較早時接獲貪污舉報,指一名「國泰」員工可能曾收受賄賂,濫用有關優惠計劃。
調查發現,被告涉嫌合謀使劉威豪提名多名他完全不相識,或毫無親屬關係的人作為「旅行伙伴」,以獲取優惠機票。
首項控罪指劉、彭志華及李國華串謀詐騙「國泰」,即訛稱李合乎公司規定可成為劉的「旅行伙伴」。
劉、吳永凌及陳信成則被控以一項相類串謀罪名,指他們訛稱陳及鄧德彗分別為劉的誼兄及誼姊。
第三項控罪指劉、吳、陳、 Liew 與黃有益及其他人士串謀,訛稱陳及熊美雯分別為劉的誼兄及誼姊,詐騙「國泰」。
結果,「國泰」向李、陳、鄧及熊先後發出多張優惠機票,引致十七萬零二百八十元的財務損失。
有關控罪涉嫌於九八年四月至九九年五月期間發生。
案件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廖遠明代表控方出庭,廉署人員陳卓富協助。
被告為:劉威豪,二十五歲,「國泰」 IMT Sect Systems Delivery ;吳永凌,四十二歲及彭志華,三十七歲,兩人分別為「國泰」 Team Executive (Training & Planning Co-ordinator) 及程式員; Liew Sau-foong ,三十三歲, Head of Compliance Asia 副總裁;陳信成 ( 之前名為陳樹偉 ) ,三十二歲, EC Paragon Search Limited 執行董事;及李國華,四十八歲,營業代表。
他們被指串謀詐騙「國泰」,致使其向多名不合資格人士發出優惠機票。
被告又涉嫌利用虛假律師信,訛稱該等不乎合資格獲得優惠的人士為劉威豪的誼兄及誼姊。
六人被控以共三項串謀罪名,於今日 ( 星期二 ) 在東區法院提堂。
裁判官祁士偉准各被告暫時毋須答辯,並將案件押後至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提堂。 Liew 獲准以二萬元現金保釋及受命不得離港,而其餘被告各獲准以一萬元現金保釋。
「國泰」規定未婚員工可提名兩名家人及一名朋友為「旅行伙伴」,購買優惠機票;而員工須提交提名表格及取得「國泰」許可,才可獲有關優惠。
廉署較早時接獲貪污舉報,指一名「國泰」員工可能曾收受賄賂,濫用有關優惠計劃。
調查發現,被告涉嫌合謀使劉威豪提名多名他完全不相識,或毫無親屬關係的人作為「旅行伙伴」,以獲取優惠機票。
首項控罪指劉、彭志華及李國華串謀詐騙「國泰」,即訛稱李合乎公司規定可成為劉的「旅行伙伴」。
劉、吳永凌及陳信成則被控以一項相類串謀罪名,指他們訛稱陳及鄧德彗分別為劉的誼兄及誼姊。
第三項控罪指劉、吳、陳、 Liew 與黃有益及其他人士串謀,訛稱陳及熊美雯分別為劉的誼兄及誼姊,詐騙「國泰」。
結果,「國泰」向李、陳、鄧及熊先後發出多張優惠機票,引致十七萬零二百八十元的財務損失。
有關控罪涉嫌於九八年四月至九九年五月期間發生。
案件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廖遠明代表控方出庭,廉署人員陳卓富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