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九年區議會選舉文員參與「種票」被判入獄一個月
2000年11月13日
一名文員在九九年區議會選舉中參與「種票」,較早時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今日(星期一)在新蒲崗法院被判入獄一個月。
曾劍汶,三十四歲,較早時承認一項罪名,指她明知本身無權投票而仍在該次選舉中投票,違反《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 10 條及第 14(1)(a) 條。
裁判官郭偉健稱,被告須被判處即時入獄,以確保香港的選舉公平和廉潔。
法官宣判時引述上訴法庭於九七年十一月頒佈的判刑指引。有關指引涉及一宗九四年區議會選舉與一名候選人有關的「種票」案件。
法官續稱,判刑已考慮被告並無犯罪紀錄及認罪。
廉署較早前落案起訴九名人士,懷疑他們在去年區議會選舉中「種票」,其中包括曾劍汶。
其餘八名被告包括一名九龍城區議會選舉紅磡區的落敗候選人,即游泳教練陳仲維,三十六歲;謝雨埠,三十歲,的士司機;潘諾軒,二十三歲,無業;李英偉,二十一歲,學生;陳惠心,三十三歲,主婦;馮知遠,三十七歲,股票經紀;陶美鳳,三十三歲,香港賽馬會兼職職員;及何家偉,二十八歲,電腦營業員。
案情透露:曾為陳惠心的朋友,而陳惠心是陳仲維的胞妹。
陳惠心曾致電曾,要求她在該次選舉中登記為紅磡區選民,令曾可在該區投其兄陳仲維一票。
陳惠心亦表示會為曾填寫選民登記表格,並建議曾使用她們的朋友陶美鳳雙親的地址。
曾明知自己無權在該選區登記為選民,但仍然答應陳惠心要求,並提供其個人資料予陳惠心用作登記為選民。
去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即進行選舉當日,曾明知自己無權在該選區投票,而前往指定的投票站投了陳仲維一票。
其餘八名被告較早時否認共十八項控罪,包括串謀詐騙選舉事務處,及涉嫌觸犯《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 14(1)(a) 條有關投票的罪行。
陳仲維、謝、潘、李、陳惠心、馮及陶將於本周六(十一月十八日)提堂,就他們分開審訊的申請進行聆訊,而何的審訊日期則訂於明年一月十六日。
控方今日由政府律師林嘉欣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阮律文協助。
曾劍汶,三十四歲,較早時承認一項罪名,指她明知本身無權投票而仍在該次選舉中投票,違反《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 10 條及第 14(1)(a) 條。
裁判官郭偉健稱,被告須被判處即時入獄,以確保香港的選舉公平和廉潔。
法官宣判時引述上訴法庭於九七年十一月頒佈的判刑指引。有關指引涉及一宗九四年區議會選舉與一名候選人有關的「種票」案件。
法官續稱,判刑已考慮被告並無犯罪紀錄及認罪。
廉署較早前落案起訴九名人士,懷疑他們在去年區議會選舉中「種票」,其中包括曾劍汶。
其餘八名被告包括一名九龍城區議會選舉紅磡區的落敗候選人,即游泳教練陳仲維,三十六歲;謝雨埠,三十歲,的士司機;潘諾軒,二十三歲,無業;李英偉,二十一歲,學生;陳惠心,三十三歲,主婦;馮知遠,三十七歲,股票經紀;陶美鳳,三十三歲,香港賽馬會兼職職員;及何家偉,二十八歲,電腦營業員。
案情透露:曾為陳惠心的朋友,而陳惠心是陳仲維的胞妹。
陳惠心曾致電曾,要求她在該次選舉中登記為紅磡區選民,令曾可在該區投其兄陳仲維一票。
陳惠心亦表示會為曾填寫選民登記表格,並建議曾使用她們的朋友陶美鳳雙親的地址。
曾明知自己無權在該選區登記為選民,但仍然答應陳惠心要求,並提供其個人資料予陳惠心用作登記為選民。
去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即進行選舉當日,曾明知自己無權在該選區投票,而前往指定的投票站投了陳仲維一票。
其餘八名被告較早時否認共十八項控罪,包括串謀詐騙選舉事務處,及涉嫌觸犯《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 14(1)(a) 條有關投票的罪行。
陳仲維、謝、潘、李、陳惠心、馮及陶將於本周六(十一月十八日)提堂,就他們分開審訊的申請進行聆訊,而何的審訊日期則訂於明年一月十六日。
控方今日由政府律師林嘉欣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阮律文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