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緝警員向訛騙案投訴人索取五萬元罪成候判

2001年1月8日

一名偵緝高級警員,涉嫌向一名訛騙案投訴人索取五萬元,較早時被廉署拘控,今日(星期一)在新蒲崗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潘就昌,四十二歲,隸屬荃灣警署,今日被裁定一項罪名成立。控罪指他在未有當時香港總督一般或特別許可下索取利益,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3 條。

裁判官李倩文將案件押後至一月二十二日宣判,以待被告的社會服務報告,並准被告以一千元現金擔保,及下令其不得離港。

潘原本被廉署控以《防止賄賂條例》第 4(2)(a) 條,指他索取五萬元,作為他以偵緝警員身份,就一宗訛騙案進行刑事調查的報酬。

九八年九月,裁判官在審訊後判他罪名不成立,但批准控方以《防止賄賂條例》第 3 條改控他一項索取利益罪名。

潘其後向上訴法庭就裁判官的決定申請司法覆核,但有關申請被上訴庭駁回。

潘亦向終審法院申請批准就裁判官判決提出上訴。但終審法院駁回其申請,並下令潘須就《防止賄賂條例》第 3 條控罪接受審訊。

案情透露:九六年五月初,潘調查一宗訛騙案。

案中投訴人為新明集團有限公司董事戴紋娜,她聲稱誤信黃建宗可代為安排輸入內地勞工,結果被詐騙四十一萬港元及五萬元人民幣。

九六年五月中,潘到戴的辦公室,聲稱需要金錢,將親人的遺體由洛杉磯運返內地安葬,要求戴借款五萬元。

九六年五月二十日,潘向戴間接再提出借款一事,並同時表示經已替涉及該宗訛騙案一名證人錄取口供。兩日後,潘向戴表示黃已被拘捕。

潘其後再到戴的辦公室,當時戴表示不會借錢給他。

九六年九月二十五日,潘與戴在電話交談時,承認向戴索取五萬元,有關交談被廉署錄音。廉署人員亦即場將潘拘捕。

控方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李運騰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丁家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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