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緝警員向訛騙案投訴人索取五萬元判處社會服務令
2001年1月22日
一名偵緝高級警員向訛騙案投訴人索取五萬元貸款,被廉署拘控,較早時在新蒲崗法院經審訊後被定罪,今日(星期一)被判處須執行一百小時社會服務。
潘就昌,四十二歲,隸屬荃灣警署,被裁定一項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3 條的罪名成立。控罪指他在未得當時香港總督一般或特別許可下索取利益。
裁判官李倩文判刑時表示,法庭考慮到有証據顯示被告曾教證人向其上司說謊以隱瞞其罪行,故將社會服務令所建議的八十小時增加至一百小時。
潘原本被廉署控以《防止賄賂條例》第 4(2)(a) 條,指他索取五萬元,作為他以偵緝警員身份,對一宗訛騙案進行刑事調查的報酬。
九八年九月,裁判官在審訊後作出判決,指被告有關罪名不成立,但批准控方以《防止賄賂條例》第 3 條控告他。
潘曾向上訴法庭申請司法覆核以推翻裁判官的決定,但其申請被上訴庭駁回。
潘再向終審法院申請批准就裁判官判決提出上訴,但其申請亦遭駁回。終審法院決定維持裁判官的判決,並下令潘須就《防止賄賂條例》第 3 條控罪接受審訊。
案情透露:九六年五月初,潘正調查一宗有關輸入內地勞工的訛騙案,涉及四十一萬港元及五萬元人民幣。投訴人為新明集團有限公司董事戴紋娜。
九六年五月中,潘到戴紋娜的辦公室,聲稱需要金錢,將親人遺體由洛杉磯運返內地安葬,要求戴借款五萬元。
九六年五月二十日,潘向戴間接再提出借款一事,並表示已經替一名訛騙案的證人錄取口供。兩日後,潘再向戴表示一名涉案疑犯已被拘捕。
潘其後再到戴的辦公室時,戴向他表明不會借錢給他。
九六年九月二十五日,潘與戴在電話交談時,承認向戴索取五萬元,有關談話被廉署錄音。廉署人員亦隨即將潘拘捕。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丁家倫代表出庭。
潘就昌,四十二歲,隸屬荃灣警署,被裁定一項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3 條的罪名成立。控罪指他在未得當時香港總督一般或特別許可下索取利益。
裁判官李倩文判刑時表示,法庭考慮到有証據顯示被告曾教證人向其上司說謊以隱瞞其罪行,故將社會服務令所建議的八十小時增加至一百小時。
潘原本被廉署控以《防止賄賂條例》第 4(2)(a) 條,指他索取五萬元,作為他以偵緝警員身份,對一宗訛騙案進行刑事調查的報酬。
九八年九月,裁判官在審訊後作出判決,指被告有關罪名不成立,但批准控方以《防止賄賂條例》第 3 條控告他。
潘曾向上訴法庭申請司法覆核以推翻裁判官的決定,但其申請被上訴庭駁回。
潘再向終審法院申請批准就裁判官判決提出上訴,但其申請亦遭駁回。終審法院決定維持裁判官的判決,並下令潘須就《防止賄賂條例》第 3 條控罪接受審訊。
案情透露:九六年五月初,潘正調查一宗有關輸入內地勞工的訛騙案,涉及四十一萬港元及五萬元人民幣。投訴人為新明集團有限公司董事戴紋娜。
九六年五月中,潘到戴紋娜的辦公室,聲稱需要金錢,將親人遺體由洛杉磯運返內地安葬,要求戴借款五萬元。
九六年五月二十日,潘向戴間接再提出借款一事,並表示已經替一名訛騙案的證人錄取口供。兩日後,潘再向戴表示一名涉案疑犯已被拘捕。
潘其後再到戴的辦公室時,戴向他表明不會借錢給他。
九六年九月二十五日,潘與戴在電話交談時,承認向戴索取五萬元,有關談話被廉署錄音。廉署人員亦隨即將潘拘捕。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員丁家倫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