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誤導「中銀」開出財政證明文件被判囚

2001年1月31日

三名男子,包括一名中國銀行 ( 下稱「中銀」 ) 前分行經理,涉嫌串謀引致「中銀」發出一封不準確的函件,證明一間投資公司的戶口有八位數字的結餘,被廉政公署拘控,今日 ( 星期三 ) 在區域法院分別被判入獄十五個月至二十一個月不等。

潘維曦,四十二歲,中港經濟開發有限公司 ( 下稱「中港公司」 ) 董事及股東;及鮑昌富,四十九歲,前「中銀」皇后大道東分行經理,均被判入獄二十一個月;而羅偉文,「中港公司」前經理,四十四歲,則被判入獄十五個月。

「中港公司」是一家投資公司,從事內地的房地產投資項目。

三名被告今日被裁定一項串謀詐騙罪及另一項串謀使用文件意圖欺騙主事人的交替罪名成立。

法官潘敏琦宣判時稱,被告所犯罪行嚴重,故須判處即時入獄。

法官續稱,被告的不誠實行為,即向廣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呈交虛假的資信證明函,對那些須參考有關函件內容的內地及海外投資者造成不良的影響。

案情透露:「中港公司」一張在南洋商業銀行有限公司的帳戶開出的一千二百五十萬元支票,於九八年八月十三日存入該公司在「中銀」的帳戶內。

潘要求羅向「中銀」申請一份八位數字的資信證明函,縱使知道「中港公司」在「中銀」帳戶的款項不足。

同日,鮑指示一名「中銀」高級文員為「中港公司」擬定一份資信證明函。

該文員發現「中港公司」的可用結餘為大約三十萬元,另有一千二百五十萬元為浮動款額,即該張支票仍未兌現。

翌日,該文員接獲羅的來電,要求把該筆仍未兌現的一千二百五十萬元款項納入資信證明函內。鮑指示該文員依照羅的要求辦理。

有關的資信證明函於同日發出,並註明「中港公司」帳戶截至九八年八月十三日的經常帳戶結餘為八位數字。

該張一千二百五十萬元的支票,其後被南洋商業銀行拒絕兌現。

廉署曾收到投訴,指稱一名公司董事向一名銀行分行經理提供利益,作為發出一封資信證明函的報酬。調查揭發有關罪行。

控方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廖遠明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李紹輝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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