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團音樂總監及其母協助及教唆內地學生違反逗留條件被判緩刑

2001年2月7日

一名樂團總監及其母親,涉嫌協助及教唆在香港演藝學院修讀課程的內地學生參與中樂表演並獲取報酬,違反其獲准入境逗留的條件,較早時被廉署拘控。兩名被告今日(星期三)在東區法院各被判入獄三個月,緩刑兩年。

王憓,二十八歲,香港藝術表演團音樂總監,及李遠榕,五十八歲,香港演藝學院兼職教師,較早時同被裁定共二十項罪名成立。王則被裁定另一項類似罪名成立。

案情指出,王及李協助和教唆、慫使和促使三名內地學生高思嘉、韓影及陳東曉,違反他們以香港演藝學院學生身份在港逗留的條件,即在未得入境處處長的許可下,在多次香港藝術表演團的音樂會中參與演出,並獲取報酬。

王另觸犯一項類似的罪名。

高、韓及陳從內地來港,參加香港演藝學院音樂學院中樂系課程。

入境事務處發給他們學生入境准許證,規定他們不論是否收受酬勞,均不能在港受聘工作。

王及李協助及教唆該三名學生為一間酒店及前臨時市政局演奏中樂。

高、韓及陳每場演奏獲得報酬三百元至四百元。該三名內地學生共賺取二萬六千三百元。

有關罪行於九八年七月六日至九九年五月十三日期間發生。

廉署較早時接獲貪污投訴後對有關案件展開調查。貪污指控並不成立,但調查發現王及李涉嫌觸犯入境條例。

控方今日由高級政府律師李運騰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黃婉明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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